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董事长戴逝世?

杜诉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侵权纠纷案

(教育费用的退还、合同的生效)

(一)页眉

1.判决书的字体大小

一审判决:浙江省上虞人民法院(2005)豫民一子楚第673号

二审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邵忠民钟艺字第528号

2.案由:预付教育费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杜。

法定代表人:杜森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付立新,上虞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戴,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钱武权,浙江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建新;评委:王军、于。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魏晓发;法官:楼晓东;委托代理人:傅海鑫。

6.结束营业的时间

一审于2005年6月65438日+3月结束。

二审于2005年6月65438+10月265438+10月审结。

(二)初审情况

1.一审抗辩

(1)原告告诉我,2004年6月8日,在被告的邀请下,她报名参加了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并按照被告的要求预付了学费6000元。后来,她在被告的要求下签署了一份《2004年初新生入学协议书》。因原告中考成绩好,被其他学校录取,未就读被告学校。原告随后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预付的学费。被告以《2004年初新生入学协议书》中载明的“华威入学后未上学,所交资金无需返还”为由拒绝返还。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招生协议无效,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预付的6000元。

(2)被告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辩称,本案基本事实是:2004年5月31日,华为学校在上虞日报社公布了华为杯综合素质测试报名时间。从6月1到6月4日,有3300多名学生自愿报名。6月5日对学生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书面公布录取情况。如果他们愿意,家长与学校签订协议。此后,被录取的学生陆续与华为学校签订了2004年第一学年的协议,缴纳了部分费用,并收到了录取通知书。在招生协议中,华为学校承诺:1)在明确录取学生班级的基础上,按照上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2)根据新生在测试中获得的奖项,华为学校分别给予“华为教育券”,相当于人民币在华为学校使用。被录取的学生在招生协议中承诺:1)按奖励对应的预付款金额向华为学校支付2004学年的部分费用,2004学年开学时结算;2)学生被华为录取到学校,缴纳的资金不需要退还。从那以后,一些学生去了其他学校。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入学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原告,应该本着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办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为民办学校,办学类型为全日制高中初中学历教育。2004年5月31日,上虞日报刊登招生公告,原告报名并通过素质测试。2004年6月8日,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告知原告新学期注册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2004年6月8日,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了《2004年新生入学协议书》,约定甲方在实验班招收乙方为2004年新生,并承诺:(1)按照上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代管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2)根据2004年“华为杯”青少年素质测试获奖情况,在开学时发放“华为教育券”,相当于人民币,在华为学校使用。乙方自愿参加华为初中一年级精英班,并承诺:(1)在报名时按以下资金预付2004年学费,开学时结清;大奖得主预付2000元,一等奖得主预付3000元,二等奖得主预付4000元,三等奖得主预付5000元,四等奖得主预付6000元,五等奖得主预付7000元。(2)华为入学后未上学,所交资金无需退还。2004年6月8日,提前向原告收取学生住校费、住宿费、代管费、校服费、生活用品费等共计6000元。收到钱后,发出录取通知书,通知原告于438+0年8月365日到学校报到。原告将来会入读被告的学校。因被告不愿意退还原告预付的学费,原告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学费,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调查协调,但被告表示不能退还,原告只能写报告作为困难补助,后被告给予补助未果。现原告已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学费及其他费用6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

(1)被告开具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

(2)原、被告于2004年6月8日签订的2004级新生入学协议书复印件。

(3)被告于2004年6月8日制作的一年级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被告于2004年6月8日制作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上虞区教体局给劳丽萍等人的回复。

被告提供证据:

(1)上虞日报2004年5月31日公告。

(2)告诉考生家长。

(3)华为杯青少年素质测试方案。

(4)上虞区教体局文件。

(5)李永林和戴兰珍向学校申请补助的信函。

3.一审判决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是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有权向社会招生。原告作为受教育的人,有选择学校的权利。因原告未与被告登记,双方尚未建立真正的教育教学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但原告并未在被告处注册接受教育,被告也未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学费用。因此,原告预交的费用不能收取,原则上应返还原告。但鉴于被告为原告等学生上学做了必要的准备,创造了一定的学习条件,在退钱时可以酌情考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返还75%为宜。

4.最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应向原告杜返还预付款4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元,实际支出费用50元。原告杜负担75元,被告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负担225元。

(3)二审中的诉状

1.上诉人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作为受教育者,有选择学校学习的权利”,明显错误。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事实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不享有抽象的、笼统的“择校就读”的权利。被上诉人初中教育没有学区内除民办中学和公办中学以外的择校权。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协议,已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在学区内的私立中学和公立学校学习上作出了选择。二、原审判决认为“因原告未与被告登记,双方尚未建立真正的教育教学关系”,同样荒谬。「教育与教学的真实关系」是什么意思?从法律角度看,所谓“教育教学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以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来判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报名是要约,上诉人发出录取通知书是承诺。学习协议是合同的书面体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法律上无效,否则双方都应遵守。一审法院将注册作为教育关系成立的标志,显然是错误的。第三,原审判决认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但原告未向被告申报注册教育,被告未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学费用,因此原告预交的学费不能相应收取,原则上应返还原告”,这不仅是逻辑混乱,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涉及上诉人收取的特定用途的合法性问题,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上诉人作为民办学校,依法收取合理费用并合理使用。该条款并不意味着民办学校与自然人不得订立相关合同和协议。上诉人招收新生是正常教育活动的首要环节。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上诉人的收费依据是双方约定的教育服务合同,完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第四,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在就读协议中约定的“不上学,不用退还已交资金”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不能无效。原审虽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但并未查明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被上诉人承诺“不退款”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与现行法律并不矛盾。一审法院不认定违约事实,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2.被上诉人送达判决书。

(四)二审的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五)二审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杜是否享有向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返还该财物的实质上的请求权。由于双方的权益之争源于2004年6月8日签订的《2004年初新生入学协议》,因此审查该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是本案的基石。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已录取杜为该校一年级新生,杜已提前向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支付相关费用。据此,可以确认双方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审认定双方教育教学关系不当,上诉人上诉称教育服务合同成立,理由充分。鉴于合同行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除适用相关教育管理规范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

杜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2004年初新生入学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预生效学费6000元;(3)承担诉讼费用。支持其申请的理由如下: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华为录取后未上学,所交资金无需退还”的约定免除了浙江华为外国语学校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杜的责任,解除了杜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经审查,该条款是杜在协议中作出的第二项承诺,其固有内容并无争议,即杜应在被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录取后就读该校。逾期不到学校就读的,杜放弃退还已交款项的权利,学校有权拒绝退还。通过对该条款内容的分析,应认定为违约责任条款,并确定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杜不在浙江华威外国语学校就读时,杜愿意支付相当于所交学费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