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规定(2010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现有建设用地和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第四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应当根据规划技术规范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均用地定额执行。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支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等有关部门确定。第七条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权属。

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本规定修订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权属适用当时的规定。第八条严格控制拆除或占用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校舍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照原面积和用途返还产权,互不作价;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学校场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足。第九条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征得市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因市政建设确需临时占用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市教育部门同意,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安置或者补偿。第十一条不得在现有土地上建设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中学、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修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当经市教育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调整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调整后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三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擅自占用、改变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中学、小学、幼儿园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配套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投资10%至20%的罚款。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