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中学生将同学从四楼扔下。校园暴力涉及哪些刑法问题?
近日,广西都安一中发生了惊人的一幕。一个初中生被高年级学生扔到四楼。导致对方多处器官严重受损,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那么,校园暴力涉及哪些刑法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的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现在的学生为什么这么暴力?是因为老师的口语教育不管用吗?是不是应该让孩子知道,犯错就该受罚,不要那么暴力!现在老师太死了。老师为了自保,只能说出来。不听也没关系。反正不是我的孩子。
为了照顾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按照年龄划分刑事责任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觉得这个人应该负刑事责任。这样的人如果网开一面,下次还会冲上街头吗?法律管不了他?我觉得应该用法律来管。
现在校园暴力真的很猖獗,然后呢?相关部门一纸处罚就完事了,然后呢?不会,那些熊海子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他就会肆无忌惮,然后呢?你认为上述结果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控制吗?为什么以前没有这么多?
你认为如何禁止校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