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青年的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和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内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拓展补贴。扩岗补贴和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为65438+2022年2月31,不重复。建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和报底机制。他们可以在档案存放地和工作地点申请职称评定,首次可以一步到位申请相应级别的职称。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实施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实行“红灯”和“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引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市SASAC监管企业,在年度用工计划中,专项招聘一定比例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均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必须由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执行,不列)。

第二,挖掘基层岗位。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统筹开发基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救助等工作岗位。鼓励大学生回原就业地就业。社区专职岗位空缺应优先考虑或专门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西部志愿服务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时间的县(市、区)和事业单位可直接招聘服务期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降低考试比例,适当增加招聘人数。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照试用期结束时的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的正处级工资定为两级;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转正时工资级别设两级。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团市委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应安排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向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免费提供30%左右的场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和离校后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四,稳定公共部门的就业规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招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用高校毕业生规模。博士生可以通过聘用的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助理检察官规范便捷招聘机制,畅通政法类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聘(录用)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在疫情严重地区,可在2022年65438+2月31前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后核定”的阶段性措施。适当扩大研究生和专科生招生规模,保持高校毕业生招生规模。(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招考办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五,增加见习岗位。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5.5万个。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学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基地参加实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名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启航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府实践、企业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市委、省工商联等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六,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公益性岗位5500个,通过市场渠道对就业确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予以足额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困难救助。将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名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条定向岗位信息,优先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实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开展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 * *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对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延期还款、利息减免等支持措施,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团市委、省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招聘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校书记校长访企业促就业等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岗位征集机制,广泛征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大全国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在线招聘、“千校千岗”、中小企业在线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的影响力。(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团市委、省工商联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九、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大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深入开展就业教育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专业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照1: 500的师生比配备强有力的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与相关职称评审时,其在指导学生就业方面的成绩和贡献可作为申报条件。打造一批大学生名师、优秀就业指导教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拓展和利用好网上职业指导资源,组织大学生职业规划竞赛等活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市委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十、做好实名服务。进一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动态管理,持续跟踪就业服务。利用网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安排等渠道,普遍联系有离校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和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实习机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XI。维护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简历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带薪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出警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稳步有序推进就业登记卡取消工作。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的补办和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就业、落户、档案接收和转岗的必备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提供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离校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历证书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凭普通高等教育证书,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雄安新区、廊坊“北三县”按现行政策执行。教育部门要完善和普及高校毕业生网签制度,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签合同,鼓励用人单位与受疫情影响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网签合同。对离校较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报到、档案转移、落户时限相应延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规范档案移交工作。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发。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入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在非公单位就业的,转入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暂时未就业的,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机密文件应通过保密通信或由专门人员传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和衔接,动态更新其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移交要求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完善毕业去向登记制度。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引导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方式的高校毕业生,要由省教育厅和高校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在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和毕业生本人的授权,在毕业生离校时提供相应的登记信息查询和核实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