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把油门当刹车:杭州7·30车祸司机该怎么做?
9年前,在杭州,甚至在同一条路上,发生了一起全国关注的交通事故案。那个案子也是因为超速导致一个大学生死亡。司机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处三年监禁。这起案件,无论是现场的惨烈程度,还是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远超上次。那么,肇事司机陈某的刑事责任是否会明显加重?
根据警方的三份官方报告,可以确认司机陈某精神状态正常,车辆性能正常。车辆逐渐加速到1.32km/h左右,闯红灯通过。虽然警方没有透露事故各方的责任,但很明显,司机陈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超速行驶和闯红灯。如果没有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陈某很可能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陈某最终被认定犯有交通肇事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法定量刑幅度,让很多人觉得罪刑不匹配。社会上有声音认为,追究陈某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太轻,陈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些人甚至引用四川孙伟铭的案例,要求严惩陈某。
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也不是史无前例。2008年,在四川孙伟铭,因无照醉驾,4人死亡,1人重伤。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但是,陈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不在于造成了多少人员伤亡或者损失,而在于涉案驾驶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杭州这起案件,司机陈某的主观心态是认定其构成何种犯罪的关键。如果陈某存在报复社会、飙车寻衅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他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方面,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他涉嫌的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目前,有许多事实支持对警察行为的定性。比如排除驾驶员酒驾、毒驾的嫌疑,车辆逐渐加速而不是突然加速。警方关于“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用”的说法,很可能来自涉事司机的讯问笔录,而非警方自己的描述。此外,拖鞋鞋底的印痕以及警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其他相关鉴定,也必须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司机的主观故意,从而判断司机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
此案仍在调查中。社会有各种声音很正常,但没有一种声音能代替证据和法律。我相信,经过严格的调查,司法机关会对司机陈某的行为做出科学准确的法律认定,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对于广大驾驶员来说,这样的血淋淋的悲剧再次敲响了警钟:安全规范驾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