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赔偿协议
学生伤害赔偿协议(1)甲方:受伤学生xxx,钢管xx学校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xxx。
乙方:学生xxx,钢管xx小学6班(1)学生,监护人:xxx。
20XX年9月29日下午科学课上,xxx和xxx两个学生在学校操场的体育器材上玩耍。陪同他们的梁佳玉强行将魏子健拉下双杠,不幸导致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在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半年后,基本痊愈。双方监护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根据事故事实,梁佳玉先生承担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含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属款);
2.学校将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性赔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剩余的刘柏元(¥600.00)由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本次和解是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属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他赔偿和补偿;
4.今后魏子健左腿功能的完全恢复将由监护人魏春发监督督促,梁家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的Xxx监护人:
乙方xxx的监护人:
二零XX年三月十四日
甲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11班受伤学生郑翔(15岁)及其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纪子豪,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11班学生,其监护人纪德清。
2011年1月20日21: 30以后,郑翔、季子豪两位同学在我班教室摔跤玩耍,不幸造成郑翔右胫腓骨骨折、踝关节脱位。目前在通海骨科医院治疗半年已基本痊愈,医药费共计25000余元。双方监护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根据事故事实,各负一半责任;
2.季子豪的监护人季德清将赔偿郑祥家医疗费七千元(¥7000),加上之前赔偿的五千元(¥5000),共计赔偿一万二千元(¥12000);
3.本次和解是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属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他赔偿和补偿;
4.郑翔今后右脚功能的完全恢复,将由监护人郑永福监督督促,季子豪家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的监护人项:
乙方监护人季子豪:
2011年8月14日
甲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11班受伤学生郑翔(15岁)及其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纪子豪,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11班学生,其监护人纪德清。
20XX年1月20日21: 30以后,郑翔、季子豪两位同学在我班教室摔跤玩耍时,郑翔右胫腓骨骨折,脚踝脱臼。目前经通海县骨科医院半年基本治愈,医药费共计25000余元。双方监护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根据事故事实,各负一半责任;
2.季子豪的监护人季德清赔偿郑祥家医疗费七千元(¥70000.00),加上之前赔偿的五千元(¥5000.00),共计赔偿一万二千元(¥12000.00);
3.本次和解是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属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他赔偿和补偿;
4.郑翔今后右脚功能的完全恢复,将由监护人郑永福监督督促,季子豪家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郑翔的守护者:
乙方:
纪子豪的守护者:
20XX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