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素质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以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为基础,着眼于受教育者的要求和社会的长远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和能力,促进其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第四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遵循区域推进、分期实施、典型引导、注重实践的原则。第五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落实课程计划,从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改革考试制度和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入手,克服基础教育中的应试倾向,纠正和消除违背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和弊端。第六条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教育教学第七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1)根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课时,确定重点课程和非重点课程,不得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或放慢教学进度。因教学改革实验等原因,需要对部分课程、教学学时和教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的,须报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条例》。坚持以“五爱”教育为核心内容,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思政课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网络,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实施,加强行为训练,实施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能力和心理压力。

(3)建立城乡学校联谊制度,实现城乡学校优势互补,创造城乡学生相互了解、交流、学习的机会。

(4)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组织“两操”和体育活动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重视学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加强学生用眼卫生指导,培养学生正确的读写姿势,降低近视发生率。第八条中小学应当逐步建立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环境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

(一)学科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促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2)加强活动课程建设。确实有师资、场所和设施。内容要体现学生不同年龄特征的层次性和顺序性,形式要体现多样性,逐步形成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活动课体系。

(3)搞好环境课程建设,为学生创造优美、和谐、文明、优雅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4)开设选修课,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和外语教育。第九条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教师应更新观念,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和学习方法指导,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第十条中小学必须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各方面的原则,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每一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生动、活泼、积极的发展。第十一条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1)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小时。小学初中没有晚自习,没有寄宿生。有寄宿生的初中只能为寄宿生开设晚自习,时间要控制在1.5小时以内。教育当局应该统一中小学的课程表。小学生每天应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应不少于9小时睡眠。

(二)中小学实行五天工作制,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给学生集体上课。

(3)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年级没有书面作业;二、三年级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年级不超过1学时;初中成绩不超过1.5小时。寒暑假作业总量控制在假期1/2天以内,小学低年级每天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教师要认真筛选、布置和批改作业,不能让学生批改作业,不能让家长代批作业,不能把过多布置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4)严格控制学生考试、竞赛和社会活动。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每学期只组织语文和数学期末考试,其他科目重点考察。中学保留期中、期末、毕业考试,取消其他考试。各类竞赛应按隶属关系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跨校竞赛。中小学生不得参加商业庆典、演出、宣传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