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任丘市争堡中学
第三条学校性质:任丘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公办中学。学校实行三年制义务小学教育。
第四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全国知名、省级一流、优质教育、高效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善于创新。初步具备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集体主义的意识和文明的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理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阅读、写作、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观察、思考、动手操作和学习的初步能力,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适应环境的能力,兴趣广泛,对美有健康的兴趣。
第七校风:坚定、团结、勤奋、活泼。
校训:廉洁节俭,文明守纪,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教风: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务实敬业,开拓创新。
学风:求知若渴,专心听讲,认真做作业,耐心预习。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九条学校根据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及其他人员。设立教导处、德育处、教学部、总务处。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支部由书记、支部委员会和其他人组成。
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3、根据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分工和管理。
4.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经费和国家拨给学校的其他资金的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校舍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重大决策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邀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当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对待有不同意见的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搞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业务和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率先垂范,深入教学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审议学校的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大问题。
4、评价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的建议。
5.支持权力的行使。教代会对校长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校长交换意见。意见不能统一的,先执行校长决议,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教工会报告。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1,负责学校的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情况,宣传学校的典型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
2、负责填写学校的相关名单及归档工作,记行政会议记录,记大事记,安排好每月及每周的安排。
3、负责撰写学校的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4、负责学校课外和校外教育,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校外教育发展规划。
5、负责质量监督与评价,制定相关制度。
6.组织学校会议并保存会议记录。
7.负责检查各部门档案,要求各部门各类资料及时规范归档。
8.处理学生、家长、老师之间的突发纠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9、成立法律办公室,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2人。
10,法制办负责依法办学,开展普法活动,维护师生权益。
第十六条德育部门负责德育、学生管理和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制定并实施本校的德育制度。
1.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工作规程》的政策规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德育基地、歌曲、电影、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实施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体系,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指挥体系,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班主任,提高其教书育人的能力。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教育,严禁违法犯罪,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5、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定期体检,定期举行运动会。
6、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和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教导处负责做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与学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1,根据国家统一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安排年级课程,开放课程设置,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转移课表。
2、建立健全教学制度,并认真实施。
3.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和意见。
4.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5.重视教学信息的反馈,定期召开教学会议和业务讲座。
6、积极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培训,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
7.按上级规定做好考勤、奖惩、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籍管理(入学、安置、转学)工作。
8.做好课本和教材的储备工作。
9、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10,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要求。
11.资料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改革水平。
第十八条:总务部门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护,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综合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全面主持办公室工作。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负责学校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材料和设施的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和校舍的管理,努力开源节流,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的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的现代化。
3.定期维修和保养校舍和电路,防止不安全事故。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做好师生饮用水和取暖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中,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为学生提供德、智、体、美、劳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经验,每学期开展教研论文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推动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与改革,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不得以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名,不得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评价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由校长在一日内决定,并在一日或三日内报上级批准。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精心组织教研活动,认真管理备课、听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
第四章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学生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满3年,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废除了留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如发现学生旷课,班主任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两次检查学籍,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认真制定和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加强学校财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共财产的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的购买、管理和使用由专人负责和管理,同时做好财务登记。
第六章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贯彻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有卫生老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和环境卫生,按照卫生站的要求建立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体检。
第三十五条学校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定期对周围环境和教师进行消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认真学习,防止“十五”,落实护理学校领导带班制度。
第三十七条组织学生外出,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与周边单位的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发挥学校优势,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和认识社会。
第四十条在校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定期举办家长会。
第八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价。成绩将作为聘用、教学、晋升工资的依据,实行奖惩。
第四十三条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未完成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行为人,应当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和为学校争光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优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和严格控制被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验。
2.对于考试作弊;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反复抽烟喝酒;打架斗殴、恶意侮辱他人的;偷窃或强迫他人要求财务;在学校逃课,进网吧,屡教不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侮辱教师,情节严重的;聚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毁坏公共财物或者盗窃他人财物的;男女生交往不当,造成严重影响;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不服从教师的正当管理,殴打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员工的;打架斗殴,酗酒,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拘留检查处罚。
5.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学校处罚学生时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意外发生。
7、对学生的处分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处分决定应取出存入学校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49条学校应依本课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体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