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
民办中小学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机构。第三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各县市)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杭州市教育委员会是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的主管机关。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能力。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生活场所和设施。
(三)有懂教育、善管理的校长,有符合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且相对稳定的合格教师,有相应的教育行政人员。
(四)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第八条单位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第九条设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完)中学、职业高中,由举办者向学校所在地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民办全日制普通小学,举办者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办学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校长人选由董事会提名。资格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自行聘用教师,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中小学聘用在职人员在自己的工作时间担任兼职教师,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与用人单位和被聘用者签订聘用协议。
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中小学全日制聘用的公办教师和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保留其公办职务。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根据岗位需要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有效)。民办中小学教师评先进时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民办中小学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研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应积极支持。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一般应在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招生。
确需跨地区招生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中小学跨县招生需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市(地)招生要报省教委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区域招生,应由招生学校通知当地政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发给证明后,方可刊播和张贴。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教育质量。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教材。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和毕业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和毕业生同等的待遇。
民办中小学的学籍由学校向审批部门登记。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历文凭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实行自筹资金。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收取的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专业,变更举办者、举办者等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民办中小学领取办学许可证满一年未开展教学活动,停止教学活动满一年及以上的。原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办学许可证,今后需要恢复办学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