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区北桥镇的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工程大楼9楼(苏州大学北校区)
公交路线:68路、32路、261路、5路,在苏大理想眼科医院下车。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1线,在东环路站下车。4号出口向西550米。
附评估范围:
伤残等级;延误工作、营养、护理和人数;
损坏程度;伤害关系的认定;医疗费用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纠纷的鉴定等。
人体伤害程度的鉴定
主要是受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等机关或其他机构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对人体重伤的严重程度作出法医鉴定意见。
人体伤害程度的认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受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律部门等社会组织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等级(GB/T16180-2002),以及我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的伤残评定标准,用于人体损伤后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主要用于各种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确定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损伤与疾病关系的识别
主要受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参照法医伤害关系理论,对各类涉及伤病的刑事、民事案件提出法医鉴定意见,以提供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目前的法医鉴定标准主要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和器官),无法对损伤后有先存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和器官)的评价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区分伤害与疾病的关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伤害的直接后果(伤害参与),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和营养期的确定
主要受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等社会组织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法医学标准和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治疗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等事项提出法医专家意见。
在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外,休息、护理、营养期也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数额和制止纠纷,成为法医赔偿研究的重要内容。
监狱劳动能力
主要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2),对受害人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各种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确定。
医疗依赖程度的识别
主要受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等社会组织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法医学标准和规范,对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人员的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程度如何提出法医鉴定意见。
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主要受各地人民法院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的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等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提出法医专家意见。
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特殊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专业可以受理。在正式接受鉴定前,本专业一般会要求召开由法院主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纠纷鉴定听证会,以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在正式接受鉴定后,专业鉴定人将参与相关领域临床医学权威专家的会诊和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损伤方式和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受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等社会组织委托,参照医学、法医学的科学原理,对涉及的损伤方式(损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或陈旧性损伤)提出法医推断意见。
这种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伤害方式(如纠纷双方的陈述)和可能的伤害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后期医疗费用鉴定
主要受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等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的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等相关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期治疗所需的治疗措施和医疗费用提出法医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