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的应对措施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的处理办法如下:
1,警告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其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确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职务等级或解聘,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解聘、公派教师由学校推荐,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应作如下处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的兼职和有偿行为。
5.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和险情,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不得与学生发生正当关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
8、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和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9.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参与学生及其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