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学生去天津读高中一般去哪个学校?
内部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内容的全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09]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各办学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2009年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试用)
通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体制。
第一章入学和学籍
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必须根据市教委颁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合格后申请入学。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不得被任何高中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需要延期入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入学原则为15天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期满不能办理招生手续的,取消招生资格,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两个月内未到校注册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籍,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高一年级新生应当取得市教委统一安排的普通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籍号码。学号由两位数组成:年级号,两位数:区号,两位数:学校号,三位数:九位。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学籍:
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
已被其他普通高中或高级中学录取;
前几年考上了联考但没报;
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在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学生底书,区县教育局在收到底书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学生审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国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应在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后15天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事务处备案。
第二章转学
第十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不在本区办理转学,因特殊情况转学须经市教委批准。高一第一学期没有转学,高三第二学期没有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范围内学生转学流程如下:接收学校负责出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并填写相关内容、盖章确认, 然后由学校和转学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转学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批,转学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市教委审批。 转学学生经市教委批准后,重新发放新的学生证,原学生证作废。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从本市转学到外省市的,流程如下:由学籍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报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教委发给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注销其学籍,原学籍编号作废。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流程如下:学生家长持相关转学材料与户籍所在地县普通高中联系,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对相关转学材料审核合格后, 他们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交区县教育局审核,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根据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的不同类型,办理时间和学生家长需要提供的转学材料分别为:
(1)天津市常住户口学生转学:办理时间应至高三第一学期。所需材料:户口本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省属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函;原学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学籍管理已下放到地级省,可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二)天津市蓝印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程序按照《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执行。
(三)博士后子女转学: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博士后子女转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时间与本市常住户口迁移相同。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户口转出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暂住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外省转入的学生应在同一年级转学。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挂靠学籍。违规者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资格。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级容量允许其接收其他省份的学生。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术体育高中和普通高中艺术体育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转学到中等职业学校的,转学学校应当向区县教育局备案,各区县应当向市教委申报学籍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第三章借款
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学生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学校就读。借款人离开借读学校时,借读学校会出具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
本市户籍学生不得向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第十九条具有本市外省市户籍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款:
(一)父母双方因公在国外工作半年以上,并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学生需要在本市居住的亲属监护;
(2)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在本市居住的亲属监护;
(三)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的外省市学生。
第二十条在本市申请借款的普通高中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或暂住地或派出所的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地省级(学籍已下放至地级的,需提供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3)学生注册地学校同意向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与市内高中联系,学校同意接收后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如需向外省市借读,经所在学校和外省接收学校双方同意后,可在本校申请注册。在外省市借书超过一学年的,应到学校办理续借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最迟在高三第一学期结束时返回学校,持借读学校在外省市开具的学业成绩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出国、退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仍不能上学超过30天,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请假、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提交区县教育局审核,经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患有传染病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以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级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最长两年。因学生自身健康以外的原因,一般不允许退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或者休学期间提前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休学证明、区县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和家长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出国留学人员应向学校提交护照复印件和父母申请,由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出国学生两年内可以复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复学。未被立案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高三第二学期不再办理休学和复学手续。
第五章辍学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由市教委注销,原学籍编号作废。
第三十条普通高级中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并报区、县教育局后,按自动退学处理,予以退学,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一学期旷课八周以上或者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和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的;
(二)停课期满后,学校未复课或未按期办理续课手续的;
(三)在外省市超过一学年,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第六章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将学业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三十二条转入本市原学校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定。外省市转入学生的学籍认定按照津教委〔2008〕29号《关于做好外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学籍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评价应当体现发展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和要求,应当有利于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需要市教委在适当的时候发布。
第三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的考核,按照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升级、留级和跳级
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本学年规定的学分,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实无法跟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读,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复读。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提前达到上一年级学业水平。如本人自愿并经父母同意,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分班,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达到下列要求的,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必须取得一定学分,三年内取得必修学分116(含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取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辍学的普通高中学生为辍学者(被学校开除者除外)。学校将颁发准学士学位证书(全市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不要留级。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遗失不予补发,损坏不予补发。当我需要学历证明的时候,可以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再由区县教育局报请市教委出具学历证明函。
第九章奖励、惩罚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为鼓励普通高中学生进步,应当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四十四条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对待学生的态度,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必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长批准。被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少年犯罪或者监禁的学生,可以开除学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报市教委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有错误的学生加强教育,督促其承认错误、悔过自新;必须处罚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罚适当。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并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学校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受处分学生经帮助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校董事会研究,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被学校开除的除外)
第十章完善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区、县教育局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学籍管理的检查,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学籍档案必须按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班装订成册,每学期期末整理一次。学籍变更证明应妥善保存备查。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材料要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月1997号发布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津教资字[199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中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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