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检查建议和两个体系内容
一、1号检察建议
建议进一步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校园防性侵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乱纪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两种制度
1,《关于建立教职工性侵害及犯罪信息系统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应当在拟录用员工前进行询问。如发现性侵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对于在职教职员工,如发现有性侵、犯罪信息,应立即停止工作,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资格申请人在认定教师资格前也应进行查询。如果有相关犯罪的信息,则不予认可。
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对接,对性侵罪犯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查询拟录用人员和职业教育从业人员的性侵害和犯罪信息。对未按规定查询或仍在聘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高校教职工性侵害犯罪信息查询也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教职员工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2.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当报告义务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并有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相关单位和机构可以对涉嫌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接诊未成年被害人时也应保持高度警惕,并按规定记录保存相关病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并进行初步了解。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此外,《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强调了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对需要保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委托或者配合民政部门、* *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未成年人可以代表他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号检察建议与两种制度的价值体现:
1.提高法治教育水平:这份提案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扩大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加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这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素质。
2.预防性性侵教育:针对校园内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推动教育部检察建议,促进校园安全建设。这不仅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行为。
3.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将以其固有的制度优势,逐步发展成为日益重要的监督方式,其精神和内容将覆盖监督的各个领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
4.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可以促使各行各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和能力,防范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5.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弱势群体,预防犯罪,提高公众的检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