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财务常用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首先要确定学校是民办还是其他,投资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要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投资者合理回报且不在境外融资的小规模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其他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初学者来说,学校一开始比较简单明了。

具体请看。

广州市教育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交财计[2005]1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政》

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6月8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批准或者管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要求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投资者合理回报且不在境外融资的小规模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其他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民办学校所拥有的校办产业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四条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会计师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入和非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取得的教育经费补助。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以外的附带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租金收入和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投资勤工俭学和其他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2)其他非学校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类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入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习期间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个教学月收取的捐赠中,并在当期确认收入。

如果受教育者辍学,学费和捐款会直接冲抵当月收入。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民办学校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1)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支出等。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这些都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

(3)管理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邮政费、电话通讯费等。非教学设施和设备。

(4)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手续费。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六)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和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区分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不能明确划分的支出项目,应通过合理确定标准,分摊到相关项目中;分配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不得变更,明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和影响。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开支范围,国家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民办学校要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类别设置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户,定期进行盘点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买的大量小型耐用品,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车辆和展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为5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1)发展基金。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入25%的比例从年度净收入中提取发展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年度净收入是指民办学校的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2)奖学金基金。奖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学校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金,用于支付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和对困难学生的资助。

(2)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从学校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事故和终止办学的善后处理。

(四)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专用资金。

民办学校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年底报送教育主管部门;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提交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每年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赠和国家出资资产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资金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扣除奖学基金、风险保证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国外勤工俭学投资”。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对独立核算勤工俭学的投资。

2.用货币资金投资勤工俭学,借记“短期投资——国外勤工俭学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国外勤工俭学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缴纳的税金,借记“短期投资——投资国外勤工俭学”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国外勤工俭学”科目;固定资产投资于国外勤工俭学时,按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合同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按照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缴纳的税金,借记“短期投资——投资国外勤工俭学”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国外勤工俭学”科目;用固定资产投资勤工俭学项目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无形资产和应交税金,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4.收回对勤工俭学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国外勤工俭学的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国外勤工俭学的投资”科目;根据收回的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或“贷”记为“投资收益”。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的投资总额。

(2)增设一级负债科目“预收账款”,设置二级科目“学历教育费”和“非学历教育费”。

1.“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教育者的学杂费。私立学校收到学历教育人员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

2 .“非学历教育收费”核算在每学期初或开学初由非学历教育人员预收的学杂费。私立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人员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费用”;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费”。

(3)增设“奖学基金”为一级债务科目。

1.本科目核算私立学校积累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本科目应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2.奖学金的提供和使用办法由私立学校决定。提取奖学金和助学金时,借记“利润分配——奖学金基金”科目,贷记“奖学金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奖学金基金”,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如果是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实际支出与应计金额的差额,即需要补充的奖学基金。

(四)二级科目“代管”下的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资金。

2.本科目应按收取和管理的各种资金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购买课本、校服、学生食堂用餐、住宿费及其他收取和管理的资金等。

3.民办学校收到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代分行收取托管资金,结算后返还余额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托管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积科目由“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两个科目组成。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

2.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余额。

(6)盈余公积账户有二级账户“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从民办学校自行确定的学校结余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2.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七)主营业务收入由“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两个科目组成。

1.“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收取的收入。

2.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是否属于学历教育收入,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八)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捐赠收入”。

1.本课程说明私立学校在教育开始时收集的基金。

2 .民办学校收取捐赠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九)营业外收入由“其他非办学收入”二级科目组成。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 .民办学校取得的其他非办学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在下列科目核算:

(一)本年学校使用“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

(二)分配学校结余时使用“利润分配”科目;

(三)调整以前年度学校结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