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该在什么时候增减?

是按照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成本和支出。提出的情况是,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为60%,剩下的40%是缴纳所得税时要增加的内容。

另外还包括很多东西,比如福利费超过规定的14%(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等等。掌握调减内容,一是学好所得税法,二是税务部门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都会有一个年度汇算清缴的说明。

可以查一下去年的决算计算表,很全面。只要掌握内容的基本含义和规定即可。

企业所得税需要增减的具体项目有三个:

1.对试点期间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项规定减轻了这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二是可以扩大简易计税方法范围,有条件地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纳入简易计税方法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时间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2 12 31。

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自己购买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经营租赁服务。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包括轮渡、公共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船舶代理服务列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原有政策,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运输服务接受人或者运输服务接受人的代理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水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个老政策失效,相关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发展而采取的一种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上规定了两项税收减免优惠。

一是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免税;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农村产前、产中、产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农村农业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活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其他城市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为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新设立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信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新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从事交通、邮电通信的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设立的独立会计师分别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行业、外贸行业、旅游、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和文化事业。从事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两年。

3.除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以及企业利用企业外的散装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收入。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和利用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其他企业废弃资源而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划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3年。

5.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城镇失业人数超过企业当年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当年原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办的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和经营,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1)将原纳税企业改造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单位投资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其他单位投资举办的合资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其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教育学校,不包括电大、工大、企业办职工学校、民办学校等各类成人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中途不转产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减少应纳税额10%补贴社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