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学生。
第二章标准和评估
第三条凡身体健康正常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求,方具备体育合格条件。
(1)体育课考试合格;
(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每项达到30分;
(3)无故缺席早操、课间练习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总出勤数的65,438+0/65,438+00;一学年内因病或事假累计缺勤次数不得超过65438+缺勤总次数的0/3。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每学年对学生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如果补考后仍不合格,将对该学年进行重新评估。
补考仅限于体能测试或运动技术标准。因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旷课而不及格的,不予补考。
第五,每一个学习时期都会对学生是否符合体育合格标准做出总体评价。总体评估标准是:
(一)毕业学年必须合格或复试合格;
(二)在第一、第二学年中,一次或多次达到合格或复评;
(三)五、四学制第一、二、三学年达到或复评合格两次以上。学习期考核不合格者,只发给副学士证书,毕业当年不得报考更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三好”学生必须体育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总分在350分以上;高级班学生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高级校学生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体育资格登记卡》。《登记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卡》应由指定人员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报到证》是决定一个学生能否毕业、能否申请上一级学校、能否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免于执行和降低标准
第八条凡因疾病或残疾不适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学校批准后,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填好的表格存入学生档案,这些学生可以不再填写体育合格登记卡,但毕业报考上级学校时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
学校定期公布当年批准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个别超重或者消瘦的学生,虽然平时能够努力锻炼,但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降低标准的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降准内容,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只限于体能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的项目,降准幅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
第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申请降低标准的学生,体育教师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降低标准的成绩是否比过去好;上体育课的态度是否积极认真,并签署意见。班主任要考察申请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并签署意见。体育教师和班主任审定后,学校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降低标准人员名单、原因、项目和降低幅度。不认真上体育课,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的人,不一定同意降低标准。
第四章各级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把体育合格标准实施情况的测试、统计、评价、公布和检查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认真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施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本地实施工作的检查、评估、奖惩办法,定期督导检查(抽查),并定期进行表彰和批评。各地(市、自治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中学执行情况的直接指导,每年对各中学执行1至2次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先进,督促落后。
第十三条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接收体育不合格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上级学校。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在执行本办法中,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学校或教育部门,上级教育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被认定体育不合格或因弄虚作假“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给予招生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初中和高中开始年级实施。1992、1993年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五四体制下1992、1993、1994年初中毕业生,仍可执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1994年9月至1年9月,《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