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几级。每一级包括哪些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地区]、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的地区]和直辖市[仅在台湾省设置];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和【特别行政区非政治区域】。
四级乡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所辖]、苏木、民族苏木、[地区办事处所辖]、市所辖县[仅限台湾省]。
扩展数据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和更名,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迁址;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名称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址;
3.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动,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动;
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境地区、重要资源地区和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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