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社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徐社新案。

(1)和单的证言:2006年10至2007年期间,在开发五河县老城中心区过程中,为感谢徐社新的支持,先后送给徐社新购房款186299元、装修款35000元。徐社新几次想还钱,李海明都不肯,说自己不缺钱。我会把钱留给你。之后,徐社新不再提还钱的事。

(2)徐舒的证言:2007年6月,徐社新安排她将为其家人支付的434050元汇款至江苏金湖房地产开发公司。

(3)朱世禄、余的证言:投资开发五河县旧城中心改造项目,徐社新多次安排他们给予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多次提出支付李海明186299元购房款。李俊说他暂时不缺钱,就把钱留给你了,然后也没说还钱的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徐社新收受李明海人民币186299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徐社新的供述、证人李海明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徐社新几次想还钱时,李海明均表示不缺钱,徐社新不再要求还款。因此,李海明送首付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得徐社鑫的支持和表示感谢。徐社新也应该知道,过了很久也没有提出退钱,受贿事实应该认定。辩护人认为该款项属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收受个体建筑商沈购物卡65438万余元、2.5万元。

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个体建筑商沈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协调工程开工,要求五河县建设投资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购物卡65438+万元、25000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上帮助过沈。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文件,用以证明沈已向五河县建设投资公司预付工程款。

2.认可证词

(1)沈证言: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为感谢徐社新在协调工程开工、提前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购物卡人民币65438+万元、人民币25000元。

(2)王宗友证言:2006年5月,他将五河县磨河口工业园区与南洛高速公路连接的基础道路工程转给沈施工。

(3)邓、欧阳天喜、周雪宝、李桂兵证言:2006年,徐社新多次安排协调基础道路工程开工,并提前结清工程款。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4)收受五河县委常委、CPPCC副主席朱世禄给予的人民币65438元+20万元。

2005年国庆节前至2008年春节,朱世禄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他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元+0.2万元和一张654.38元+0.2万元的银行卡,后徐社新返还了654.38元+0.0万元的银行卡。2005年2月26日,65438,朱时禄任五河县委常委。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朱时禄任职。

2.证人陈述:

(1)朱世禄证言:2005年国庆节至2008年春节前,分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0.2万元和存有人民币654.38+0万元的银行卡,后徐社新归还存有人民币654.38+0万元的银行卡。

(2)华汝军证言:2005年下半年,徐社新推荐朱时禄为县委常委候选人,随后市委组织部任命朱时禄为县委常委。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收受吴哲大支中学董事长知望人民币65,438万余元。

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伟在原新兴中学(现大支中学)新校区内,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两次到徐社新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万元。2007年4月,徐社新安排张辉尽快落实,原新兴中学顺利取得新校区建设用地100亩。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原新兴中学扩建征地。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部分重复计算的意见,庭审认为,公诉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徐社新指控的家庭支出,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将徐社新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和非消费支出相加计算得出的,故辩护人在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证人的证词

(1)知望、李美霖证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知望在原新兴中学新校区征地建设中,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两次到徐社新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万元。2007年4月,新校区的土地征用获得批准。

(2)张辉、陈先友证言:2007年初,徐社新要求张辉尽快为新兴中学扩建选址,随后县政府开会研究将体育场西侧100亩土地用于原新兴中学新校区扩建。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两万元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五河县经贸委主任的徐家友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办公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后来,徐社新向齐金辉、郑提出,徐家友任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5年9月,徐家友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从2006年春节到2008年春节,许家友分6次送给许社新人民币2万元表示感谢。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许家友就业。

2.证人的证词

(1)徐家友证言:2005年下半年,他去徐社新办公室找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5年9月任五河县交通局局长。从2006年春节到2008年春节,他分6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表示感谢。

(2)齐金辉、郑的证言:2005年初,徐社新提出徐家友是交通局局长的合适人选,齐金辉、郑表示同意。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收受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新军人民币9万元

65438+2006年2月底至2008年春节期间,吴新军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拖延支付五河县机械厂土地出让金,分两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万元。2007年春节前,徐社新给时任五河县国土局局长的蒋士米打招呼,公司将剩余土地出让金递延。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公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2.证人的证词

(1)吴新军证言:2006年2月底至2008年春节期间,为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并在事后对其拖延支付五河县机械厂土地出让金表示感谢,先后两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万元。

(2)蒋世密证言:2007年春节前一天,徐社新安排他让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缓交土地出让金。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收受安徽兴和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学良人民币8.2万元..

2003年3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蒋学良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在购买五河县水泥厂、协调公司门口道路建设、扩大公司征地、处理公司与县质检站水泥质量纠纷等方面的支持。分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2万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上帮助了蒋学良。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收受五河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王辉人民币4.3万元、五河县城关镇镇长王辉、姚人民币5000元。

2003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期间,王辉为了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在工作调整和工作上的关照,先后11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3万元。2007年5月,王辉、姚等人到省委党校送给徐社新5000元购物卡,以感谢徐社新对其工作调整的帮助。2006年6月,王辉被任命为五河县城关镇党委书记。2007年6月,姚被任命为五河县城关镇镇长。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5)收受五河县城关镇镇长姚人民币65438元+0万元。

2006年初,姚到被告人徐社新办公室,要求徐社新对其工作调整给予关照,徐社新答应考虑。2006年6月+2006年10月,徐社新提名姚为城关镇镇长。2007年,姚被任命为五河县城关镇镇长。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姚为表示感谢,送给徐舍人民币654.38元+0万元。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姚就业等。

2.证人的证词

(1)姚证言:2006年初,他到徐社新办公室,请徐社新处理他的工作调整事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1月升任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他为感谢徐社新的关心和支持,送给她人民币1万元。

(2)倪涛证言:2006年底,徐社新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姚担任城关镇镇长。2007年6月,姚当选为城关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18)收受五河一中校长、副校长王如红、党支部书记张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06年春节前,张、王如红在职务晋升、五河一中申报省级示范高中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从学校财务中支出人民币2万元送给徐社新。2006年8月,张被任命为五河一中党支部书记。2006年6月,王如虹被任命为五河一中副校长。

2007年春节前,高明慧在协调五河一中新校区建设过程中,为得到徐社新的提拔而给予的关照和感谢,王如红从学校财务中支出人民币1万元给徐社新;2008年春节前,高明慧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00元。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用以证明王如虹、张、的任职情况。

2.证人的证词

(1)王如红、张、的证言:2006年春节前,张、王如红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2007年春节前,、王如红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元+0万元。

(2)张辉、余、蒋世密、证言:徐社新安排张辉多次召开协调会,解决五河一中申报省级示范高中存在的问题。2007年上半年,县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五河一中搬迁至城南新区新建。后来由于老教师的反对等原因,没有实施。、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收受五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顾登奎人民币3.2万元。

2002年4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顾登奎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帮助,先后11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2万元。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顾登奎任五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厅级),2007年8月,顾登奎任五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县级)。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文件,确认顾登奎就业。

2.证人的证词

(1)顾登奎证言:2002年4月至2008年春节,为感谢徐社新的关照和岗位调整,先后十一次送给其人民币32000元。

(2)许淑证言:2002年8月的一天,顾登奎给她家送了2000元,2005年暑假期间,顾登奎给她家送了2000元。

(3)倪涛证言:2006年9月,徐社新提议任命顾登奎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并安排其办理具体履行手续。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顾登奎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厅级),2007年8月,顾登奎任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县级)。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程冠明在职。

2.证人的证词

(1)程冠明证言:2007年6月,他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为其升职。

(2)倪涛的证言:2007年6月,徐社新提议任命程冠明为姬神镇镇长,2008年4月,程冠明当选为姬神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44)收受五河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唐人民币65438元+40万元。

2004年春节前、2006年中秋节前,唐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对其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的帮助,先后6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元+0.4万元。2004年4月,唐被任命为镇党委书记。2006年6月,徐社新提议唐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并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来勇成功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7年3月,唐被任命为县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唐受雇于。

2.证人的证词

(1)唐证言:2004年春节前、2006年中秋节前,为感谢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先后6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438元+0.4万元。

(2)郑、倪涛、齐金辉的证言:2003年底,徐社新同意推荐唐担任镇党委书记。2004年4月,唐被任命为镇党委书记。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徐社新提议唐为县人大党委委员,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来勇成功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7年3月,唐被任命为县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五)收受五河县发改委体改办主任郭培珍购物卡65438元+2000元、2000元。

2002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期间,郭培珍为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徐社新购物卡65438元+0.2万元、人民币2000元。2002年,郭培珍被安排留在县计委,但时机不成熟,解决不了副科级待遇问题。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三)收受五河林业局局长王厚芳人民币5000元。

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厚芳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他与陆剑民一起去徐社新家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2007年初,徐社新提议任命王厚芳为五河县林业局局长。2007年4月,王厚芳被任命为五河县林业局局长。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王厚芳职务。

2.证人的证词

(1)王厚芳、陆剑民的证言: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厚芳要求徐社新从县科协主席调任县职能局局长,事后表示感谢。他与陆剑民三次到徐社新家,送给徐社新5000元。

(2)倪涛证言:5438年6月+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任命王厚芳为五河林业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4)收受五河县贝林回族乡党委书记刘佳鹏人民币9000元。

5438年6月+2006年2月,徐社新提议时任朱顶镇镇长的刘佳鹏接任贝林回族乡党委书记,刘佳鹏被任命为贝林回族乡党委书记。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刘佳鹏两次到徐社新家表示感谢,送给他9000元。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刘佳鹏就业。

2.证人的证词

(1)刘佳鹏证言: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他两次到徐社新家,感谢其担任贝林回族乡党委书记期间的关照,并送给其9000元。

(2)倪涛证言:5438年6月+2006年2月,贝林回族乡党委书记空缺,组织部初步提出了几个建议人选,其中有刘佳鹏。徐社新提议任命刘佳鹏为贝林回族乡党委书记,并要求其按规定履行程序。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张勇就业。

2.证人的证词

(1)张勇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送给徐社新购物卡6000元,2000元,作为其升职之用。

(2)倪涛、华如军、郑的证言:2005年5月,徐社新向郑提出任命为民政局党组书记,后任命为县民政局党组书记。5438年6月+2006年2月,徐社新建议张勇担任民政局局长。2007年4月,张勇被任命为县民政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九)收受五河县财政局长李桂兵5000元、3000元购物卡。

2007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李桂兵为感谢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分两次送给徐社新购物卡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3000元。2007年3月,徐社新提议李桂兵为县财政局局长,同年4月,李桂兵被任命为五河县财政局局长。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李桂兵就业。

2.证人的证词

(1)李桂兵证言:2007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为表示对其担任五河县财政局局长的感谢,分别送给徐社新购物卡5000元、3000元。

(2)倪涛、华如军证言:2007年3月,徐社新提议任命李桂兵为财务总监。2007年4月,李桂兵被任命为县财政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十)收受五河县双忠庙镇党委书记刘辉人民币7000元。

2004年初,时任五河县委组织部部长的郑向徐社新建议,将时任县政府直属的五河县工委书记刘辉调任双忠庙镇党委书记。徐社新同意了,同年3月,刘辉调任双钟庙镇党委书记。2005年、2006年春节前,刘辉两次到徐社新办公室表示感谢,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000元。

2006年下半年,刘辉多次要求被告人徐社新帮助其妻刘安排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5、6月份,徐社新向李桂兵打招呼后,刘被分配到县城投公司工作。2008年春节前,刘辉在办公室给了徐社新4000元表示感谢。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刘辉、刘在建投公司任职。

2.证人的证词

(1)刘辉证言:2005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分两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000元,感谢其重用。2006年下半年,他多次要求徐社新帮助妻子刘安排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5、6月,刘被分配到县建设投资公司工作。2008年春节前,为了表示感谢,他在徐社的新办公室给了她新的4000元。

(2)刘证言:1998在组织部做临时打字员,工资很低。她和刘辉商量,让徐社新帮忙调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单位。一天,刘辉说,许姬叔给李桂兵打过招呼,让她去一家建设投资公司上班。2007年5月,李桂兵通知她到一家建设投资公司工作。

(3)李桂兵证言:2006年底,徐社新提出,刘辉经常问他,家里人想去一家建设投资公司工作,让他尽快创造就业机会。2007年5月和6月,刘被分配到县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协作室工作。

(4)郑证言:2004年初,他向徐社新建议让刘辉到双钟庙镇当党委书记,徐社新同意了。2004年3月,刘辉被任命为双中庙镇党委书记。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庭审认为,2005年、2006年春节前,刘辉因岗位调整受到徐社新的照顾,为表示感谢,分两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000元。徐社新收受此款时的身份与刘辉的岗位调整有关,其收受钱款的行为本质上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应以行贿罪论处。2008年春节前,刘辉为感谢徐社新帮助其妻子安排工作,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000元,系徐社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该认定为受贿罪。本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1)收受五河县淮河管理局原局长邱明光、副局长王美英给予的人民币7000元。

2004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邱明光、王美英两次到徐社新家送给徐社新人民币7000元。徐社新多次到淮河管理局等单位,为该局协调建设资金。2006年,他重新制定了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只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免收河道堤防工程维护建设费。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五河县淮河管理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维护建设费,到省淮河管理局协调建设资金。

2.邱明光、王美英的证言:2004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邱明光、王美英两次到徐社新家,送给徐社新人民币7000元。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62)收受安徽恒源管桩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永庆、总经理马国强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工商银行卡5000元。

2004年下半年,公司在拉围墙的时候,因为土地问题和群众发生了纠纷。马国强要求被告徐社新帮助协调解决。徐社新安排邓和王家渠妥善处理此事。2005年春节前,马国强送给徐社新一张新的工商银行卡,里面有5000元存款,以示感谢。2007年中秋节前,孙永庆为感谢徐社新的帮助,希望继续得到照顾,又给了徐社新2000元。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于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办理工商银行卡。

2.证人的证词

(1)马国强、孙永庆证言:2005年春节前,马国强送给徐社新一张银行卡,内有5000元存款,以感谢徐社新帮助公司协调解决与当地群众的纠纷。2007年中秋节前,孙永庆为感谢徐社新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支持,又给了徐社新2000元。

(2)余证言:2005年春节前,马国强让她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5000元。

(3)邓、王家渠、顾登奎的证言:2004年下半年,公司在拉围栏时因土地问题与群众发生纠纷,徐社新安排邓、王家渠协调解决。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十三)收受五河县卫生局副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胡月人民币6000元。

2004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胡月为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在职务晋升上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000元。2007年5月,胡月被任命为五河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县卫生局副局长。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胡月的立场。

2.证人的证词

(1)胡月证言:2004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为了得到职务晋升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000元。

(2)倪涛证言:2007年5月,他提出让胡月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徐社新同意了,要求他按规定履行手续。同月,胡月被任命为县医院院长和五河县卫生局副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64)收受五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尹翠萍、县商务局副局长洪给予的人民币6000元。

2004年初至2007年春节,尹翠萍为了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提拔关照,先后9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4000元。并与洪到徐社新住处参加省人大会议,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还尹翠萍2万元。2007年3月,尹翠萍被任命为五河县委统战部副部长。2007年9月,尹翠萍被任命为五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该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确认聘用尹翠萍。

2.证人的证词

(1)尹翠萍、洪证言:2004年初至2007年春节期间,尹翠萍为了得到徐社新职务晋升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4000元。尹翠萍、洪到徐社新住处参加省人大会议,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还尹翠萍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