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的案例
16岁女孩王雪终于从学校拿回了尊严——北京首例女中学生诉班主任及学校侵犯名誉权案于2001年9月审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王雪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安慰。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最近电话频繁,一个男生经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于是找到班主任苏反映。没想到这会让女儿陷入痛苦的深渊。
苏发现与班上一名男生关系密切后,在教室和教研室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和给其他同学的信,并下令学生不得与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突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都躲着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中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强迫我转学。想想都后怕,晚上还经常做噩梦……”无法忍受被完全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开了家。四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发现她在南京时,哭着要求母亲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邱女士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的教育管理中,确实存在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她应该向王雪口头道歉,并给他一些精神抚慰金。
案例二:患者私处能否作为教学“标本”?
阿静因为婚前怀孕去医院检查。医生给她做检查时,召集了20多个医学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当场给她讲解。阿静羞愧难当。2001 10 8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涉案医生侵犯她的隐私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个案子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律界都引起了争议。
9月65438+5月,22岁的阿静,婚前怀孕,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谋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来20多个穿着白大褂的男女围在病床边。阿静很紧张,请求医生让他们出来。医生说,没关系,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下,一边摸着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医生介绍各个部位的名称和症状。考试和讲解过程大概花了五六分钟。
据了解,当天的实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97级本科生。
事后,愤怒的阿静和男友在咨询律师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事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律界引起了巨大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更不要说侵犯隐私,不然怎么完成培养医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不会提前跟病人打招呼。如果征求患者的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况且医院几十年来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什么规定和文件阻止。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基本同意这一观点。
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别人看,不让别人探索,不让别人拍。原则上,医生对患者身体的检查并不构成侵犯隐私,因为患者有时需要去医院就医,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多次专家会诊。但这件事的关键是主治医生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观看和解释病人的私处,这是不允许的。医学生的实习也要相应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认同这个观点。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患者因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医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认为,无论此案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医学院校学生的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三: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相遇。
救了病人的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近日,厦门某医院发生了一起事件,引发了“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龚小姐,19岁,一周前因为子宫出血去了心理门诊。在心理医生做出“绝对保密”的承诺后,龚小姐道出了自己的心脏病:婚前怀孕,服用了人流药物,导致子宫出血。在心理治疗过程中,龚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了挽救龚小姐的生命,医生违背诺言,将真相告诉了当事的妇产科医生,请求妇产科医生紧急救助。
经过抢救,龚小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心理医生的好心却遭到了龚小姐的责备:原本不为人知的隐私,如今已难掩。来医院的家长也从女儿不讲理的回答中隐约感觉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龚小姐的子宫出血病虽一天天痊愈,但心脏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总是觉得很难抬头。
有些人认为医生不应该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透露他们的隐私。龚小姐已向心理医生投诉保密要求,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医生为了病人的生活,把隐私透露给了别人,但是违背了病人自己的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但在患者病情危重、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蒋金印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必须保护患者隐私。但当病人的隐私权危及公共安全时(按规定,病人有传染病,医生必须向卫生防疫站报告),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大于隐私权,即当一种伤害不可避免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伤害来避免较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