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耕地占用税实行固定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面积为10元,每平方米50元;(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但不超过2亩的,每平方米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根据上述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0元,实行定额税率。根据省政府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以达市府函[2009]21号和达市府函[2009]49号文件批复了我市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通川区
一类:西外镇、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朝阳办事处耕地占用税适用标准为每平方米28元;
二类:25元,莲花湖管委会、复兴镇、北外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类:罗江镇、普家乡、魏星镇、双龙镇、东岳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2元;
四类:新村乡、盘石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8元。
大仙县
第一类:28元,南外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类:亭子镇、马柳镇、河市镇、石板镇、槟榔乡、石梯镇、石桥、关村镇,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
三类:大树镇、万家镇、大丰镇、浮山镇、檀木镇、赵家珍、马家乡、木子乡、杜诗镇、木头乡、江阳乡、白洁镇。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2元;
四类:黄婷、南岳、黄都、史静、安仁、大滩、隆回、沈家、金滩、大雁、赵固、九岭、桥湾、葫芦、北庙、梓潼乡、堡子、江陵、东兴、高贝、尧塘、曹操。
五类:双庙乡、平潭乡、金牙镇、陈嘉乡、关子乡、五四乡、银铁乡、沿河乡、祥龙乡、金庸乡、罗车乡、道让乡、北山乡、金石乡、安云乡、青宁乡、胡郎乡、米城乡、勐双乡、龙潭乡、花红乡。
开江县
一类:24元,新宁镇、普安镇、练师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类:22元,江芝镇、永兴镇、甘棠镇、长岭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类:回龙镇、石天镇、广福镇,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1元;
四类:田常乡、骑龙乡、新泰乡、灵岩乡、梅家乡、沙坝场乡、宝石乡、靖安乡、新街乡、八庙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8元。
万源市
一类:太平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1元;
二类:青华镇、茶垭乡、白沙镇、官渡镇、潭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0元;
三类:花楼乡、长坝乡、旧院镇、草坝镇、河口镇、竹峪镇、大竹镇、湟中镇、沙滩镇,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9元;
四类:长石乡、白杨乡、铁矿乡、顾俊乡、井西乡、曾家乡、大沙乡、石窝乡、永宁乡、虹桥乡、罗斯乡、皮窝乡、梨树乡、八台乡、石塘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8元;
五类:沁河乡、庙垭乡、营北乡、贾伟乡、黄流乡、戴宇乡、新店乡、关坝乡、石人乡、钟平乡、赵堂乡、唐嫣乡、凤桐乡、溪口乡、乐康乡、白果乡、中亭乡、庙坡乡、庙子乡、子溪乡、花儿乡。
渠县
一类:26元,曲江镇、曲南乡、天星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类:林坝镇、土溪镇、三会镇、永兴镇、贵福镇、演丰镇、靖边镇、清溪场镇、有庆镇、琅琊镇、曲北乡、青龙乡、李渡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2元;
三类:董娟乡、会北乡、会东乡、王茜乡、柳溪乡、乐和乡、白土乡、文冲乡、龙凤乡、双吐乡、平安乡、仙都乡、板桥乡、鹤林乡、望江乡、聚光乡、丰乐乡、西溪乡、报恩乡、河东乡、宝城镇、龙潭乡。
四类:东安乡、新市乡、定远乡、青神乡、万寿乡、安北乡、大义乡、义和乡、平溪乡、青寺乡、射洪乡、宋家乡、公石乡、李福乡、夹河乡、白水乡、千佛乡、蔡河乡、水口乡。每平米适用税额18。
宣汉县
ⅰ类:27元,东乡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类:胡加镇、普光镇、南坝镇、土主乡、下坝乡、双河镇、柳池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6元;
三类:唐骏镇、清溪镇、天生镇、白树镇、八角镇、五堡镇、凤城镇、黄图镇、花井镇、范块镇、新华镇、黄金镇、毛坝镇、大成镇、岳明乡、红岭乡、三河乡、黄石乡、七里乡、凉风乡、夏商乡、塔河乡、岳明乡。
四类:林东乡、铁石乡、青云乡、天台乡、岔河乡、白马乡、马渡乡、隘口乡、龙泉乡、洪峰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6元;
五类:庙庵乡、天宝乡、老君乡、关山乡、南坪乡、林峰乡、三墩乡、舒淇乡、渡口乡、冯明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4元。
大竹县
一类:朱阳镇、刘冬乡、朱北乡、城西乡耕地占用税适用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第二类:柏林镇、联荫镇、庙坝镇、潮向洋、清水镇、五亩镇、牌坊镇、杨家镇、清河镇、高雪镇、黄家镇、月华镇、石河镇、团坝镇、龚爽镇、川竹镇、妈妈镇、欧家镇。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3元;
三类:普堡乡、中和乡、石乔普镇、周嘉镇、童嘉乡、高明乡、巴度乡、中华乡、十字镇、观音镇、文星镇、李佳乡、二郎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 0元;
四类:仁和乡、张家乡、新生乡、四合乡、安吉乡、石爻乡、黄坛乡、金鸡乡、永胜乡、双溪乡、天城乡、白家乡、白坝乡、杨桐乡、沈河乡。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8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耕地极少的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