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
(1)调查和鉴定
1.各市县政府要在2008年全省校舍抗震安全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闲置校舍和无学生的空壳学校在建工程)进行逐校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形成每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档案和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学校安全调查包括学校选址安全调查和学校建筑安全调查。校舍选址安全调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勘察,必要时开展专项评估,对遭受洪水、地质灾害、台风、火灾和雷电灾害的校舍选址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是否需要搬迁和避险的意见。校舍安全调查应以校舍选址安全为前提。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委托鉴定处置的意见。
3.学校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地震安全鉴定。校舍安全调查需要委托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进行鉴定或者评估。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重建或拆除的建议。检测校舍鉴定或者评估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鉴定或者评估的要求。
4.各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8月10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每一所校舍的调查,完成部分校舍的鉴定和图纸设计;2009年6月5438+2月10前,完成全部鉴定加固设计,并将勘察鉴定结果上报省学校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办)。
(2)制定计划
市县政府要根据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整合学校安全工程相关项目,科学制定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各校舍加固改造计划。
1.市县政府制定的三年总体规划要以消除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标,结合长远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目标,按照校舍加固改造总体任务要求分步实施;要区别不同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地震重点地区中小学校舍加固重建问题,重点解决人口密集地区和办学条件差的学校。
2.市县政府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项目任务细化到每所学校、每个项目,确保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项目按明确的时间顺序推进,项目资金落实,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市、县政府应当制定校舍加固改造规划,确保同时满足重点设防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洪涝、地质、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本着尽可能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做到因地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4.各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的制定,并报送省“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2009年6月5438+2月10前,完成加固改造三年总体规划和2010、2011加固改造年度计划,并上报省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10前,建立本辖区中小学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数据并上报省“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
(3)明确责任
学校安全工程由国务院牵头,省政府组织,市县政府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1.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项目资金,组织编制和审查校舍加固改造、安全迁移和综合防灾规划;落实校舍改造建设费相关减免政策;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组织建设、地震、国土资源和水利等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地震区、洪水易发区等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评估意见和建议。市、县(市、区)专业力量不足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市、县开展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或评估。
2.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市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各县(市、区)的勘察、设计、鉴定、施工、监理工作,加强组织调度,规范项目实施;指导、审查和总结县(市、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监督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检查和监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县级政府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校舍逐一进行调查鉴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年度计划、各校舍加固改造、安全迁移和综合防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及时足额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按照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学校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和学校建筑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减免工程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4)融资
1.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市县负责多渠道筹集。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地区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校舍重建。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省级以上中小学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2.5亿元,用于C、D级中小学维修加固改造。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工程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2 .县级政府负责筹集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按照福建省委办公厅[2003]70号通知精神,省里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用于中小学生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休补贴外,其余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资。各区市政府根据辖区内地震安全隐患校舍重建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市本级和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学校给予补助。
3.省、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挪用、挤占、克扣、截留、套取项目资金。省级整合和新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要确保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不拖欠项目资金。学校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代替建设项目的原始投入。
4 .民办、外资、企(事)办中小学安全改造,由投资者和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五)税收减免。
1.市县政府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出台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各种建设费用,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于学校建设。学校建设要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及其他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免除学校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主张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减免;鼓励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以提供无偿服务的形式进行捐赠,允许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从收入中全额扣除。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6)施工管理
1.中小学D级校舍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能再重建,应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对可以通过加固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标准要求进行加固改造;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校舍;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0%的校舍,或者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造价70%以上的校舍,应当拆除重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经评估后应当撤离。
拆除、重建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建设,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和建筑设计导则》的规定,应避开下游有隐患的淤地坝、水库、尾矿库、贮灰场等灾害易发区;避开地震断裂带、山地丘陵的阴坡、悬崖边缘和底部、低洼地区、滑坡、泥石流、洪水冲沟等自然灾害易发区。
2.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依据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的要求,科学决策、科学选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实行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审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制度。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选择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参与施工。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管理,确保学校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学校安全工程质量。
所有学校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本县(市、区)学校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各地要抓紧做好加固改造工程和拆除重建工程的选址、规划用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等建设前期工作,为全面实施学校安全工程做好相关准备。
(七)监督检查
1.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
2.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严禁收取国家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查处自收自支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3.因学校危房倒塌、防范不力造成师生伤亡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因选址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倒塌的,在校舍改造过程中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项目专项资金,违规收费或减少政府性资金投入,疏于管理影响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设、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对项目负责。
(8)信息报告
各市、县级“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要定期以简报和进度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本辖区学校安全工程的进展、实施和督导情况。
1.工作简报。省、市、县(区)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学校安全工程”简报,重点介绍工作进展、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项目进度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应向设区的市“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每月8日前,各设区市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每月10前,省级“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向国家“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3.项目实施报告。每季度末15前,各县(市、区)向设区的市“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结束25日前,各设区市将本辖区内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报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省级“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每半年向国家“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本省项目实施情况;年末提交本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4.项目监理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项目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设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每季度结束25日前,各设区市将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省级“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每半年向国家“学校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本省项目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