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报名情况
第二条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意愿,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招生。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码。学生注册时,要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生登记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在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还应当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将新生学籍名册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复读的学生)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毕业或者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复读,不得招收其他学校注册的学生送学或者借用。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资格。
第七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不低于12班,独立高中不低于18班。完全中学(含初中)和独立高中的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转学
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确需转学者,应按规定办理转学者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必须经转学学校批准并出具接收证明,然后向转学学校申请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出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明到转出方所在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证明,经审核后加盖公章。
第十条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手续或户籍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到转学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学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未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十二条转学学生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移交学生电子档案:
省内转学: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对学生信息,同意转入后,交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学生基础电子信息由转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转出,转入学校最后一个学号转入年级后, 新编制的学生证号要陆续增加发放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转出学生记录上标注“转出”记录,该学生的学籍编号作为空号保存,不得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入学生基本信息,提交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转入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结果真实,即在转入学校最后一个学号转入年级后,将新编学号依次添加到转入学生中,并通知学校已转学。
从我省到外省(市、区)的,按有关规定受让。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不得接受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和各类技工学校的学生转学;示范高中不得接收非示范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分学习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出、转入的所有电子信息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在受处分、休学或毕业最后一学期期间一般不得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章停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学业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应当休学。
单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建议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一学期,为期一年。休学期间,学生将保留学籍。期满后,学生或其家长应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休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由学生或其家长在休学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休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按时申请延期休学并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者,自动开除。
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学校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移交:
退学学生所在学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学生档案上标注“退学”变更记录,不得将该学生的学号发放给其他学生。
学生返校所在学校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学生返校所在学校调取返校学生基本信息,并逐步将新编制的学号增加到该年级最后一个学号后返校的学生。
第四章升级、复读和跳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修完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完规定学分的,可以补修学分或者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五条复读一年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学生,应当留级。
第二十六条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优异,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学分,具有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跳一级。
第二十七条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所在学校。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应当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学生的记录应当标注“离开”、“跳出”、“留在”、“跳进”等记录,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将“拨出”和“跳出”学生的学生证号分配给其他学生;“待入”和“跳入”学生在待入和跳入年级最后一个学号后,将依次分配新的学号。
第五章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休学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休学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副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退学,不予颁发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不来学校或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2、一学期旷课累计50节课以上(按一天7节课计算);
3.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时,学校应当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经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标注该学生“退学”记录,不得将该学生的学籍编号发放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为单项奖(包括优秀奖、获奖者、各类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级的“三好学生”必须在下级的“三好学生”中选。
3、学生干部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成绩突出,可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是,下一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一定要在下一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
4.本学年在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的评选比例,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将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获得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者处分。学校在处分学生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申辩。
1,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态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一般为半年)处分;对少数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以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由学校审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命令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有所进步的,其处分应当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撤销。
4.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收回,与撤销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的奖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处理;如仍对学校重新处理不服,可在接到正式通知后1个月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七章毕业
第三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学生,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市(州)审核印制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完成144学分(其中必修65438学分+016学分,选修28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合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试所有科目合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和考试科目未达到毕业标准,但已完成规定修业年限的,可向学校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144,通过补课达到规定学分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结、宣)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和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中毕业生信息网络,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结业)证书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的学籍编号保留空号。
第四十二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实施。《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