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遗属补贴标准2017
1.父亲(含抚养死者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虽不满60周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亲(含抚养死者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虽不满50周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就读或已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虽已超过18周岁仍在学校就读,或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遗属补贴政策:补贴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定期定量发放生活补助,建立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文件通知,从2008年6月5438+10月1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烈士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城镇为680元/月,农村为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城镇为625元/月,农村为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城镇为595元/月,农村为405元/月。
员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分配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死亡或伤残职工家属的费用。养老金等。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依法发行?指拒绝发放或不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金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养老金的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的赡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单位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的。如何分配和奖励对象,这些相应的规定,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决定。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2.疾病或伤害;3.与工作有关的残疾或职业病;4.失业;五胎。
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万元)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直系亲属的,死者6个月工资;2人,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三人及以上的,死者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符合享受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月补助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调整为五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8元。(临猗三区180元,其他九县15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2)职工遗属为单身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三)既有(一)又有(二)的,补贴标准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相关信息:
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岳西县根据[2065 438+06]50号和[2065 438+06]52号文件精神,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15元/人?月到460元/人?月,自2016年4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经社保局核实,目前我县企业退休人员遗属438人,需补发补贴资金90765元,将于7月份补发。
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补贴的程序和标准
经办单位需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人社部门批准增加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到事业单位保险处办理;批准后的当月起实施。
1,补贴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五年后,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下列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父亲(包括从小抚养死者的赡养人)和丈夫年满60周岁,或60周岁以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
(2)母亲(包括从小抚养死者的被抚养人)和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50周岁以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年龄在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或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弟弟或妹妹(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年龄在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或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为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纳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范围。
2.补贴标准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均按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在(1)规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者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规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30%。
(三)因公牺牲人员、孤寡人员的遗属,在(1)规定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4)有①、②、③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种提高补贴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贴总额不受死者原工资总额或退休费用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哥哥、哥哥、姐姐、妹妹抚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原单位按照规定补助标准的50%给予,不足部分由死者的哥哥、哥哥、姐姐、妹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