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打架受伤。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就使其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监护人的作用。但学校对学生行为的防控力度有限。作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中学生,在维护自身安全方面应该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如果学校没有责任,可以在自愿和可能的基础上,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