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车祸死刑执行了吗?

大连车祸案被告人刘东辉被执行死刑,但尚未到执行时间。

2021 10年10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判处被告人刘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5438年9月16日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 10 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65438年5月22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东驾驶其宝马车沿钟山区吴辉路由西向东行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他突然加速车辆,故意闯红灯,在吴辉路劳动公园北人行道斑马线处与多名过街行人相撞,造成4名被害人当场死亡,1名被害人受伤。之后,刘东驾车行驶至吴辉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追尾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受损。刘东随后弃车逃离了犯罪现场。当日13时许,刘东到昆明街派出所,称自己开车追尾了别人的车辆,但否认自己开车撞了人的事实。公安机关确定他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无视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刘东用极端的方式发泄情绪。他在城市中心区的公共道路上加速行驶,故意闯红灯,与人行道上大量过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多人死伤和他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上诉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东死刑。2021 5月22日零时40分左右,上诉人刘东驾驶其宝马车在大连市中山区吴辉路由西向东行驶。因为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突然加速,故意闯红灯,导致5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受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刘东不服,提出上诉。

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有两大原则。首先是打击犯罪!二是保障人权!

为了保障人权,拒绝上诉是他的合法权利,但他的上诉只是为了延长他短暂的时间!根据以往的经验,他这种性质的案件基本都是维持死刑的!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许多人主张在西方废除死刑。今天我想问问他们,如果废除死刑,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废除死刑,对得起无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吗?据@金报报道,此时此刻,受害者及其家属最想感谢的是中国的刑法!

虽然我们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少杀慎杀是死刑的一个原则。还有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

对此,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换句话说,我们仍然坚持这样的原则:如果我们不能杀,我们就不杀。

所以,按照刘东这个残忍恶毒的罪犯的说法,他杀害、伤害无辜路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是极其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