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初级中学教师道德规范研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教育党委、市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新《义务教育法》,制定了《上海市教师道德规范》。基于此,我校制定了以下内容的师德规范:
一是加强学习,依法实施
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人民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严格遵守《教师法》和《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范,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第二,热爱本职工作,有正确的教风。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尽职尽责,顾全大局,服从安排,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不传播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不断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认真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细心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敷衍疏忽,不弄虚作假。
第三,热爱和尊重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四、钻研业务,严谨治学。
认真完成教学任务,重视业务学习,具有广泛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观念,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五、家校结合,* * *同教育。
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和谐的教育环境。
六、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教师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诚实教学,不自私。
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工作,如补课、家教等。,并且不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报酬,接受礼金、饭钱等。远离学生及其家长,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维护教师的自我形象。
八、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衣着得体,谈吐举止文明,注重以身作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