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章?货币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则上按照改建(就近)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给予10%的自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不同意或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使用年限、楼层、面积、装修、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第七条?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费可以参照类似房地产的房屋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有异议或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额外发放1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
第八条?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领取房票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房票配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产权转让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并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有效保证被征收房屋内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所在住宅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差价由被征收人结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或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使用年限、楼层、面积、装修、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应当如实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十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如实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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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装饰和配件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饰、树木补偿参照《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参考标准》、《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补偿参考标准》、《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树木征收补偿参考标准》执行(见附件1、2、3)。被征收人有异议或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评估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4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装修一次性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按照租赁合同支付装修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
第六章?临时安置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拍卖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每月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被征收人常住户籍人口达到70周岁的,或者被征收人、抚养人、扶养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300元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作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七章?搬迁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发放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安置房为拍卖房的,按上述标准分两次发放。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期完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3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最高6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许昌市政府官方网站-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