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中学每周体育课的工作量是多少?
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体育课和劳动课的当天外,应当每天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在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时,要计算好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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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体育的正常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础知识,培养体育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坚韧和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收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广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专、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校为初三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的年龄和性别特点以及所在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教学方法、条件和质量应不断改进。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和入学考试的科目。因疾病、残疾或体育课考试而免上体育课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每天安排课间锻炼,每周安排课外体育活动三次以上,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体育课和劳动课的当天外,应当每天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运动员分级制度。
学校可以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徒步旅行、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外体育训练和比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学生安排文化课,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注意改善其营养。普通高等学校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实行小型多样、单项分散、面向基层、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根据需要,国家教委可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比赛。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竞赛精神。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数内,根据教学计划中体育课的教学时数比例和需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根据在校女生人数配备一定比例的女性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学校,应有更多的体育教师。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体育教师的岗位聘任和工资待遇应与其他教师同等对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和口粮。
体育教师在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时,要计算好工作量。
学校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照顾孕期和产后的女体育教师。
第六章场地、设备、器材和资金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的标准,有计划地逐步完成。学校体育器材应纳入教学设备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场地、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密集的城市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预算并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体育经费,保障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经费上尽可能给予学校体育工作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学校体育。
第七章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应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体育课应纳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由一名副校(院)长任校长,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将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大型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和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卫生部门应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做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要做好学校体育的后勤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随意开、停体育课的;
(二)学生每天未保证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包括体育课);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纪、弄虚作假的;
(四)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和口粮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或者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和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体育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委10月5日1979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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