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民办学校应缴纳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民办学校为增值税纳税人,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政策基础文件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附后。
(二)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优惠政策的内容
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园许可证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
免征增值税的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收入,是指在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和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收取的附加费用,以及超出规定范围的赞助费、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教学费等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政策基础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1条第(一)项。
(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优惠政策的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录取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小学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中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成人本科、网络本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各类学校。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和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
(三)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注册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伙食费等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政策基础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附件3第1条第(八)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民办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民办学校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
2.政策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2016 1 10月至2016 12 2月31 2月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654.38+00万元;
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派遣的劳务人数之和。
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17 65438+10月1至2017 65438+2月31,将小规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规模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654.38+00万元;
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派遣的劳务人数之和。
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2018 1 10月至2018 12 2月31 2月,小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654.38+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54.38+。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54.38+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654.38+0万元;
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派遣的劳务人数之和。
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2019 65438+10月1至2021 65438+2月3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54.38+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政策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的内容
2011 1 10月1至2020 1 2月31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减免。
2.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1)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贵州所有省份都在西部地区);
(二)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4)主要目录有:《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2013修订)。
内资民办教育实体可申请鼓励类“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第三十六条“1,学前教育”、“2,特殊教育”、“3,职业教育”、“4,远程教育”。外商投资民办教育实体可申请“34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第十条“教育”中的“非学历职业培训机构”。
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3.政策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第2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4号,2015)。
三。城市土地使用税
1.优惠政策的内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全日制学院、中学和小学(包括部门和企业办的学校)有教学室、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和师生宿舍。
3.政策基础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屋/财产税
1.优惠政策的内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2.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全日制大、中、小学(包括部门和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食堂和师生宿舍。
3.政策基础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耕地使用税
1.优惠政策的内容
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学校、幼儿园免征耕地占用税。
2.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全日制学院、中学和小学(包括部门和企业办的学校)有教学室、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和师生宿舍。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学校占用的耕地不得免税。工人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都不免税。
3.政策基础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耕地占用税法。
不及物动词个人所得税
(1)综合收益
1,政策内容
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收入;版税收入;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意外收入。(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收益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教育)。
已满3周岁,在进入小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按本条规定进行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也可以选择双方扣除扣除标准的50%。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习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备查。
(二)学历教育: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按照取得相关证书当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个人,可选择由其父母或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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