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普通学校法1872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了使教育尽快进入为帝国利益服务的发展轨道,1872年,帝国政府决定6岁至14岁的8年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并对已经就业且未超过18的年轻人提供必要的职业补习教育。民族学校实行分段教育。前四年是“基础民族学校”,后四年是“高等民族学校”。在学校教育体系建设上,从1872开始,在基础学校之上增加了六年制“中级学校”,略高于高等民族学校,但不如九年制中学。中学的教育职责在于为学生提供普通教育和初级职业教育。进中学的学生要交一定的费用,但数额不如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