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万亩良田变成荒地,损失1385。13万多粮村干部该不该承担问责之罪?
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荒芜耕地。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抛荒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