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约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和居民节约用水。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节水制度、方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水工作,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大、中、小学学生进行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节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使节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语和标牌,宣传节水知识。第八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省工业用水定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修订。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保证正常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单,实施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