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伯族高考加分政策!

锡伯族在不同地区,高考加分政策也不同。

比如黑龙江锡伯族考生,在省属院校分数线下降20分;

在新疆,参加汉语文统考并报汉语文招生计划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文招生计划的锡伯族考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锡伯族的,加50分;如果父母一方是锡伯族,加10分。

补充: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汇总(部分)

1,黑龙江在所报省属院校招生分数线下降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赫哲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考生录取分数线20分;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省属院校分数线下降5分,由院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2、吉林高考加分政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高考文化课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考生。

3、辽宁省1。同等条件下民族双语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由各市招考委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包括以下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内蒙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分数线下降低10分,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另外,在中学用韩语教学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朝鲜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生不足时,可适当降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报考民族班的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人数不足时,可适当降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

4.同等条件下可在山西优先录取的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5、河北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6、湖北对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7.来自湖南少数民族聚居的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市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

8.甘肃将对报考汉语教学的高校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文化课加2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含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理工类、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10分。

9.广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线,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降分条件的,只能取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一)全区范围内(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区除外),总分10的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少数民族考生。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紫云、西林等3个县以及防城港、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为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县、田林、昭平、河池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新城、象州等除上述50个县(市、区)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域内其他市县少数民族考生总分(10少数民族考生除外)下降7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下降5分。享受边境县待遇的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防城港等8个边境县(市、区)和崇左市德保县、扶绥县、江州区、防城港港区、天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优惠政策。在上文第4条第1款中,

10,新疆加10回族考生(以各地、州、市招生办审核的名单为准)。民族考生最高分为50分。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兹别克族、鞑靼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考生参加汉语言文字统一考试,报考汉语言文字招生计划或汉语言文字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汉语言文字招生计划”)的,按以下两种情况照顾。父母一方为上述国籍的,加10分。参加国家语言文字考试并报考国家语言文字招生计划的汉族和其他民族考生(不含已照顾“国家语言文字考试”的11民族),在录取时与“国家语言文字考试”考生照顾分数线同等对待。

11,浙江可在其统考总成绩上加10分,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根据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并在当地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总成绩上加5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2,江苏少数民族考生希望报考平行院校A类院校民族院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

13,散居汉族地区的福建少数民族考生优先。享受10分照顾宁德市北峰山区(日溪乡、环溪镇)、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龙角乡、永安市清水乡、上杭县官庄乡、陆丰乡、宁化县支坪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惠安县白旗乡、陈埭镇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区的高山族考生;居住在高山(享受山地补贴)和海岛(没有与内地相连的桥梁和海堤)的少数民族考生。

14,云南,这些考生可加10分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等。具有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这些考生可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考生基础上加20分;边疆地区和实行边疆政策的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汉族考生(指随父母在边疆土生土长,户籍、就学颠倒十余年,仍在边疆的);以上考生,高中阶段在大陆就读人数减少10分。

15,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甘孜、阿坝、凉山、峨边、马边、米易、延边、石棉、北川、平武、汉源、宝兴、兴文10县,仁和、金口河2区,第一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高校(含第一批实施)其汉族考生,本专科加10分,其他专科加25分。攀枝花市东、西区少数民族考生在本院校获得10分,在其他院校获得25分;汉族考生,本院校5分,其他院校10分。对谷林、叙永、珙县、屏山、筠连县的苗族、彝族考生,本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此外,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攀枝花市东、西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及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高校录取时,加5分。

16、重庆以下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某些情况下的考生在录取时可降低10分(艺术、体育5分),由学校审核是否录取。

17,安徽部分情况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总成绩上加5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承认和录取。

18、青海对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且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居住在牧区且户籍在当地的汉族人员子女,从小学到高中接受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同等教育条件的,降低10分。其中,对父母初中一年级至高中毕业一直在玉树、果洛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档20分。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中央部委院校时,降低20分报考;投档本地省属院校时,柳州市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西宁市、海东市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对口高职院校”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数线按三科考试科目一般照顾分数线比例相加。在青海南部(玉树、果洛、黄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的“民考汉”考生,接受与当地汉族学生类似的教育,参加类似题型的高考,在省内高校录取,在享受原有照顾加分(试行)的基础上降低10分。

19,山东省山区、湖泊、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总成绩低于高校分数线10分的,可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20.海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时可增加20分,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档少数民族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加10分,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镇的考生,这些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并报考这些地区市县的考生,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省属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

21、江西高考加分政策省政府明确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漳平畲族乡等8个少数民族乡、砚山县陈方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少数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22、天津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总成绩低于高校分数线不足5分的,高校提出调档请求,并可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23、西藏边境县属边境城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获得10分;门巴、洛巴、博、夏尔巴20分。

24、宁夏回族自治区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课基础上加20分,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加分项目和分值可在全国高校适用。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项目和分值可以累加。二、山区考生加分累计后最高分值为30分。第三,加分政策全国通用。由于录取照顾政策不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照顾分项目、分值和适用范围,教育部规定的政策范围与教育部对地方高考照顾政策规定的加分项目和适用范围的要求存在较大矛盾。因此,区外校对员制定的超出教育部规定的地方高考照顾政策的加分和分值不予认可,导致部分在我区享受超出教育部规定范围的地方高考照顾政策的考生,面临较大的被学院解聘或被专业安排录取的风险。

25.贵州省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20分。

26.河南少数民族考生和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库移民可得5分。

27.部分情况下,陕西考生会在高校分数线下延迟10分,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