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章程规定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8.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

29.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必须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查备案后可以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民办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使用模糊或者隐瞒办学类型和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学校招生章程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其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要在4月10前完成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0.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学全称、学校地址(分校、校区等。必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专科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区分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核定的男女招生比例。身体健康的要求,录取规则(如相关科目或加试有无分数要求,要求加分或降低分数与同分考生的待遇,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站等说明。高等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学校发布招生章程的网站发送到自治区招生办。

3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站。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办和中学要引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编制的《高校招生简章》,了解其内容。考生不了解招生章程相关内容,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