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扶贫腐败通报是怎么回事?

近日,有消息称,湖南通报了22起扶贫领域腐败典型案例。

日前,湖南省纪委通报了近期22起扶贫领域腐败典型案件。它们是:

1:永州市江永县下岑铺镇底铺村村民蒲兆三等公职人员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下岑铺镇底铺村村民蒲兆三、水源头村村民徐来春、乳石江镇矮寨村下岗职工徐永福、江永县原综合公司高等人在源口自然保护区、乳石江镇、桃川镇等地,利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便利,以112户的名义,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94.2万元,其中向危房改造户发放719700元,骗取222.23万元。蒲兆三、徐来春、高、徐永福被江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时任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改造办公室主任易因涉嫌参与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时任源口自然保护区局副局长廖建杰利用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蒲昭三贿赂2万元,被免去源口自然保护区局副局长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任粗石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郭伟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粗石江镇宋村多名村民违规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桃川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常务副镇长罗春生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分管桃川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桃川镇多名村民违规申报、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原口自然保护区职工周、时任桃川镇政府工作人员胡周德、桃川镇一口村村委会主任尹荣祥、桃川镇村主任蔡、乡文化站职工李、钱嘉东乡村原党支部书记何祖阳、钱家洞乡山丰村党支部书记杨盛翔、兰溪乡香花井村党支部书记何继旺、粗石。

2.常德市澧县孟茜镇副镇长等人截留克扣、违规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8月,为解决2014危房改造户李住房费用不足的问题,为岩头嘴居委会危房改造对象夏申报2万元,其中9000元支付给夏,其余1.1.00万元用于帮助李偿还建房欠款。另据调查,在2015危房改造中,岩头嘴居委会经同意,以解决居委会支付给五保户刘某的房屋维修资金为由,违规从危房改造对象丁某的补助资金中截留克扣10000元。李永清违反了群众纪律,受到党的严重处分。岩头嘴居委会支部书记赵洪祥、居委会委员胡仙芝、会计王、出纳彭秀芳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侯家山村党支部书记欧庆华多次申报、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欧庆华在担任侯家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为婆婆丁某建了4间平房,并以丁某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同年,欧庆华再次以丈夫吴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丁某、吴某各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8000元,其中吴某获得欧庆华多次申报的补助款。组织审查期间,欧庆华全额上缴违纪所得。欧庆华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州市道县香林铺镇池坝塘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文龙虚报冒领占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任赤八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在明知本村五保户周某通过拍摄他人新房照片、冒充周某房屋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以周某建房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从而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2万元,其中2000元支付给周某,其余6.5万周文龙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

5.常德市汉寿县周口镇后王村党支部原副书记陈侵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陈在担任后王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书记期间,利用帮助本村村民童某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机会,代童某领取补助资金65438万元,并与时任后王村党支部书记万善群协商后用于其个人开支。2014至2015期间,经该镇城建环保站站长调解,陈分四次返还童6000元,实际占有4000元。此外,后王村截留惠农补贴资金28.73万元、村级收入38万元、村级账目支出43.8万元问题,时任后王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陈和万善群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万善群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群众养老保险待遇19460元和群众惠农补贴1850元。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被责令如数退还侵占童的资金;万善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肖辉因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监管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株洲市炎陵县杜诗镇原副科级干部陈世明虚报套取农村景观改造项目结算资金、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2015至2016期间,陈世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村景观改造项目中虚增工程款2800元,对其房屋外墙进行粉刷;挪用补助资金29.88万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其中114800元用于个人借贷,184000元用于支付农村景观改造项目。陈世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降为科员。

7.邵阳市隆回县高坪镇茶山村原党支部书记袁世龙违规收受群众财物,套取低保资金问题。2010时至2015时,在为村民刘的亲属办理户口时,非法收受2000元。侵占村民袁某龙、袁某书办理建房证费用0.7万元;低保3.84万元,其中654.38+0.6万元用于抵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村干部预付款,2.24万元以误工费名义发给村干部。袁世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家界市慈利县高枫乡原副科级干部张春丽截留挪用扶贫资金、民政救济资金,虚列支出套取村集体资金案。2012至2016年,张春丽兼任原高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截留扶贫资金12300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截留民间救助资金2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牟利的;多次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81.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6.96万元未说明具体去向。张春丽被处以缓刑一年,并被降为职员。

9.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熊耳村委会主任刘春秋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04年至2014年,刘春秋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村民自筹农网改造资金9800元、乐安镇企业办林场分红资金20700元,村供电所返还农网改造资金14600元,其中28500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16600元刘春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益阳市安化县大富镇白坭村原新农保助理员李良挪用新农保资金案。2011至2015期间,李良挪用新农保资金12700元用于个人支出,造成群众财政补助资金0.9100元流失。李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郴州市安仁县城坪乡雁岭村原会计李友法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末,村委会换届后,李友法未及时移交村账及其现金管理,挪用村集体资金5.7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李友法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12.永州市新田县金盆镇大坪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同发侵占退耕还林延期补助资金,非法收受群众财物。2014至2015期间,李同发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县林业局拨付给大坪村的退耕还林延期补助资金15200元;帮助贫困户秦某申请危房改造款1.52万元后,收受秦某现金2000元。李同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永州市江华县大路铺镇石霞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欧阳学忠侵占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欧阳学忠任石霞村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村2012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2.54万元。欧阳学忠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新牛角坝村原村委会书记叶涉嫌大案要案。2012至2015期间,叶弘为村民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协助群众办理残疾证收取感谢费、办证费5600元。叶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15.怀化市沅陵县明溪口镇梓木坪村原村委会主任曾贪污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2008年至2015年,曾利用职务之便,占用村集体用于水利工程冬季养护的水泥5吨、村集体和村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5800元、前角七坡村出售小学资金9000元、村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0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900元、工业原料林抚育资金1600元曾被开除党籍。

16.怀化市麻阳县李兰镇黄岩西村党支部原书记张索取、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案。2007年至2014年,张在补助村民危房改造过程中,索取并收受现金24300元。截留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7.72万元、村集体菜园承包资金7000元、非法出售村集体土地收入81.06万元,由个人保管,直接用于村级日常开支。张被开除党籍。

17.怀化市溆浦县沅水湾乡沅江村党支部书记潘高久、村委会主任刘、村委会委员兼会计侵占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案。2010至2014期间,潘高久、刘、以个人及其亲属名义违规登记新增生态公益林466.5亩,3人分别侵占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7400元、7400元、7000元。潘高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刘、刘江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娄底市新化县左市乡原红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殿宝、村计生专干刘虚报套取移民后期帮扶资金、截留挪用电站淹没区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油茶林补助资金、挪用村民安居工程资金案。2005年至2015年,、李殿宝、刘虚报45名移民获得国家移民后帮扶资金2281万元,用于村级道路硬化养护;截留挪用本村电站淹没土地补偿款1.1.9万元,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6.34万元,油茶林补助资金2.29万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此外,还侵占村民李某某、杨某某住房工程款5800元。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李殿宝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湘西自治州龙山林业局原工作人员刘俊华、洗车河镇永久村原党支部书记尚侵占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2006年,刘俊华、尚在龙山县第七批退耕还林项目中分别占用资金1.654、38+0.85、4.49万元。2065438+2006年9月,刘俊华、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6至12,刘俊华、尚均被开除党籍。

20.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原富芝乡合作村党支部书记肖、村委会主任陈喜双、村委会书记肖截留私分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案。2010至2015,陈喜双、小、小截留生态公益林补助款6.65万元,各分得2.4万元、2.25万元、2万元。陈喜双、小成毅、小王乘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湘西自治州泸西县兴隆场镇鄢颇村原党支部书记截留挪用明水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虚报冒领扶贫建房资金。2013至2015,从明水截留生态公益林补助款4.75万元、退耕还林补助款5.36万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以5名村民的名义,冒领县扶贫办拨付的用于村级日常开支的扶贫建房资金5万元。向明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湘西自治州花垣县长乐乡泽罗坪村原党支部书记欧家顺、村委会原主任吴冒领民政救济款物案。2014年,欧家顺、吴绍应收取州民政自然灾害救灾款3.78万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县民政春荒救灾款3万元用于发放村干部春节慰问金、购买土特产和礼品。欧家顺、吴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