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校方称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补偿。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