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木材储备林项目如何申报?

1.国家木材储备林项目如何申报?

二、国家森林实施条件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培育、现有林分改造、抚育和补植等方式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大径材林和其他多功能林。

第三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同管理、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藏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体系。

四是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项目,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收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收储和管理国家储备林,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对经营业绩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造林公司或林草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扶持扶贫造林合作社。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国家级森林保护区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储备林体系规划》,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措施、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

(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和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

(四)组织国家级储备林监测和绩效评价、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级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级储备林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

(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申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三)执行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

(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的数据调度和信息报送;

第八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储备林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一)落实国家储备林主体,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

(二)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森林保险补贴及其他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监督和指导贷款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的经营管理,开展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监测和上报国家储备林的信息数据;

(五)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宣传。

第九条承储主体负责国家级储备林的管理。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自愿建设国家储备林,与县级林业、草原管理部门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受托保管国家储备林,并履行保管义务;

(二)具有林业建设融资经验、经营状况良好的收储主体可作为融资主体,可使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惠贷款;

(三)享受国家财政林业贴息、保险等扶持政策;

(四)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由承储主体编制,经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五)主储应根据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编制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根据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对储备林实施采伐管理,达到《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规定的储备龄级,储存主体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引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构建储备信贷和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国际国内贷款、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以国家储备林经营计划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国家储备林的经营不改变林地的权属、分类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国家级保护林抚育和培育涉及间伐、择伐、病虫害和树木清理等需要采伐的林木,应当优先按批准的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级储备林应当坚持良种良法,推广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材林的高效培育技术。新建、良种培育和补植的苗木需要使用经过批准的良种和一级苗木。

第十四条加强国家储备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设备、森林病虫害防治设施设备、灌溉设施设备、种苗基地、森林保险、科技推广等支撑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级储备林监测核查制度。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定期监测验证。

第十六条建立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阶段,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组织管理、运营管理和绩效效益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国家储备林信息报送、小班调整等。,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按分级权限通过国家储备林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经营的国家储备林,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排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如何申报国家木材储备林项目?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编制的《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确定了“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各省级林业局将根据各地报送的信息,编制《“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专项规划》。未纳入省级规划的县(市、区),一律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家储备林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贷款和基本建设投资。

四、如何申报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

1.申报公益林应符合以下条件:1。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2 .森林分类与区划工作成果报告及图表材料;3.森林分类和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4.经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和人民政府批准的现场界定;5.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6.申请申报公益林的文件;7.林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2.公益林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包括:1。文本验证。包括公益林区划的范围、面积和比例;森林分类和区划结果,公益林面积比例是否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材料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2.现场审计。省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各方代表,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对各县(市、区)森林分类区划成果进行随机抽查并上报审核意见。3.总结汇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益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