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评价原则
(一)发展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突出评价的激励和导向功能,充分肯定和鼓励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进步,使评价过程成为发现和开发学生潜能、了解学生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的教育过程。
(2)科学原理
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建立合理、公正、透明、易操作的工作程序,采取以学生自评和互评为主,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使评价过程可信,评价结果可查。
(3)全面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全方位、全过程地评价学生的发展,做到阶段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
二、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沟通合作能力、体育与健康、审美、成绩等基本发展目标。
我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参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附件1)执行。具体评估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第三,评价方法和结果的呈现
评价方法
综合素质评价应以学生自评互评为主,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教师要全程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促进学生相互交流学习,使评价过程民主、真实、和谐;家长应积极参与评价过程,公正客观地评价孩子。
学生成长记录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依据。学校要引导学生以事实为依据记录成长,如实反映学生在基本发展目标各方面的表现,主要应包括学习情况的记录,如选修课、取得的学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参加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学校社团活动等。尤其要鼓励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收集和保存具有典型意义和人格特征的重要实证材料,真实准确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学生的成长记录应该主要由学生自己收集和整理,引导学生在收集成长记录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进步,形成正确的自我评价。
㈡评价结果的介绍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沟通协作能力测评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和沟通协作能力的评价以“合格”(标为H)和“尚需努力”(标为S)的形式呈现。行为符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版)》基本要求,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具有一定沟通协作能力的学生,应评为“合格”。严重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学生行为规范(修订)》基本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评为“仍需努力”。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成绩评价。
对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成绩的评价以优秀(标为A)、良好(标为B)、合格(标为C)、不合格(标为D)四个等级呈现。凡符合相应标准,表现优秀,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优秀”级;凡符合相应标准,表现突出的,可评为“好”级;凡基本符合相应标准的,可评为“合格”等级;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应评为“不合格”。
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被评为“优秀”的,应当有充分的实证材料。如“尚需努力”或“不合格”需注明原因,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估程序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要组织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阶段性评价以学生自评和同伴评价的方式进行,教师和家长以“留言”的形式向学生提出希望和要求。阶段评估不对基本发展目标进行评分。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在阶段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进行一次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按照学生自评、同伴评价、班级评价、学校认可的步骤进行。
(1)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根据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同行评议。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小组内的学生根据学生的自评和演示材料,结合自己平时的观察和理解,进行交流和评价。
(3)班级评价。班里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成员由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评估小组的人数应为5 ~ 7人。工作组在学生自评互评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材料对学生进行评价,写出综合评语,对学生基本发展目标的评价水平提出意见。
(4)学校认可。学校成立了由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应当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价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班级评价等级意见,形成学生终结性评价结论意见,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学生,学校要公示不少于15天。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学校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审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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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和难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和检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指导学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履行诚信义务。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诚信机制,引导学校、教师和学生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校长签订诚信承诺书。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管理平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形成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的需要,为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高校选拔录取新生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
学校要按时向县(市、区)、市(州)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生阶段性评价报告》(见附件2)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期末评价报告》(见附件3)。
各市(地)教育局汇总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等级,填写《四川省各市(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等级统计表》(见附件4),按时上报省教育厅。
(四)建立评价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应当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监督和指导,随时检查评价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评估结束后,学校应形成评估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业务指导和支持,组织专项培训,对所属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监督检查,核实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评价工作。
(五)加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