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警告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其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确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职务等级或解聘,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解聘、公派教师由学校推荐,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5、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在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6、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受处分期间暂停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职务等级或者撤销职务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辞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丧失教师资格。
百度百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