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介绍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保障普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和民办助学等各种系统的所有小学和初中。凡本市中小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升学、处分、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我市小学和初中实行市、县(市)和学校三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