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灯塔防疫政策

辽阳灯塔防疫政策如下:

1,倡导除非必要,不要去高危地区和其他疫情严重的地区,避免疫情扩散和蔓延的风险;

2.对在高危地区居住过7天以内的,即从高危地区溢出的,在家隔离7天,期间实行代码管理,不得外出。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在隔离第1、3、5、7天进行1核酸检测;

3.从省外进入和返回辽宁的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后立即实施“落地检查”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高速公路交通站点和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口实行“自愿免费接送”。上路行驶的人员应主动测试;

4.沿高速公路、国道等公路路线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每天进行1核酸检测,即停即走,实行闭环管理。对在当地居住或长期停留的人员,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实施服务管理措施;

5、对进入施工现场等人员密集单位的省外人员,检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拟进入施工现场的非本地(7天内有其他城市居住史)人员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和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防治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和责任区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