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说明依法治校的内涵和现实意义。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李,十里堡中心小学1。学生被体罚并自杀,谁该承担责任?九岁的张是临清市汤原镇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眼里,她学习努力,助人为乐,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2008年6月1日,张来到小学后,上午的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小学老师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在内的几名小学生叫到办公室问话。据学生私下讨论,损失65438000元的是李俊先生。怀疑是这些学生偷的。被李俊叫到办公室的几个学生陆续回到了教室。只有张被带到教室门口,叫她站在门口不要进教室。铃响后,来到教室,但她仍然没有让张进入教室,并惩罚她站在门口。张多次向李老师反映,要求进入教室,但未被允许。后来,张自己走了进来。李俊发现后,生气地说:“谁让你进来的?滚出去!滚出去!”她见张某没有出去,就拧了张某的耳朵,把她抱到门口,于是张某被罚在教室门口站了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仍然安排张站在教室后面,因为他仍然是老师。下课后,把张带到他的办公室单独问话。当张从办公室出来时,他泪流满面。然后她背上书包,匆匆回家。回家后,在父母回来之前,张某找了一瓶久效磷农药喝了,然后走出家门,却因为不远处的一次毒品发作而踉跄倒地。村民发现后,立即告诉了父母。他们闻讯后,立即从地上赶回家中,将女儿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第二天凌晨,张某因中毒过多,救治无效,最终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二、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不可控后果的教育法案例。老师的体罚是张自杀的主要原因。他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当履行“尊重学生人格”义务的规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反映了教师中法制观念淡薄、职业素质低下的问题。9岁的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的发生,不仅触及和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李俊出于个人利益处罚学生,但同时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李俊和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小结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在振兴民族、振兴教育的大局中,教师有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职业属性,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保障,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教师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制度也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机制。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依法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第四,反思我们的教育和教师的行为,我们深刻认识到,组织教师学法不能再走过场,不能再对教师的错误行为置若罔闻。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学习落到实处,把规律记在心里,把认识落实到行动上。依法治校案例分析默认分类2009-08-03 20:07阅读68评论1字号:大中小。密云县第一小学袁案再现。一天,学生们正在休息。四年级一个班的两个男生A和B在楼道里追逐打闹。当他们经过两栋楼之间时,A跑在前面,顺手拍下楼层门阻止B的追赶。但是这两个人很快就追了上去。就在A关门的时候,B也跑了过来。当时他控制不住自己的速度,直接撞了进去。玻璃门碎了,B的左脸被划伤,从眼角到下巴。事发后,老师及时联系了双方家长,B的家长不干了,开始起诉学校。案例分析本案的地点是校园,家长起诉的原因也在这里。所以我们就按照法律来看这个事情,学校有什么责任?《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教育的不同阶段,要根据自己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从这两点来看,学校已经教育学生不要在课后追,尤其是在楼里,并且安排了一些学生管理课件纪律。学校尽到了告知和维护的责任。第八条规定,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B不应该把责任都推给学校。他也有错。直接伤害他的是A,应该追究责任。案件结果B起诉学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