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团伙犯罪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动机目的简单、手段成熟、智能化、年轻化、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家庭的、学校的、社会的和司法的原因。采取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社会问题。有人称之为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有数据显示,中国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超过了24%(不考虑1992年以来会提高立案标准的因素)(1),青少年犯罪比例,据官方统计为1980-1989。14-25年龄段的犯罪比例一直保持在70%以上。自190年以来的10年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65%左右。(2)其中,15、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经常在报纸、杂志和其他新闻媒体上看到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许多是骇人听闻的严重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我国有关部门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3)中国还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效果。但是,结合新的社会现实,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一步探索预防对策仍然是必要和现实的。

根据省律协刑法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话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根据人的生理年龄来分类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就其含义而言,“少年”是指青年和少年的统称。“青年”是指15至30岁的年龄段,“少年”是指10至15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狭义和广义的定义。

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是指从刑法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总的来说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5)从14年开始,中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从犯罪学角度界定了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有学者认为是指6-25岁人群实施的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一定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将矫正行为扩展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降低了这一年龄组的下限。关于这个下限,众说纷纭。有学者提出,应该定在10岁。究其原因,从经验上看,未成年犯一般在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在社会上犯罪,17岁进入第一个犯罪高峰。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研究。因此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作者对此表示赞同。这个概念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周岁以上但不满2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前者应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相一致,只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广义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少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罪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者也许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越轨(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8)“任何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社会目标,那么无论其社会人格如何,恐怕都无法幸免现代化带来的负面影响。”(9)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出现严重的犯罪情况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也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外,青少年自身常见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如生理需求增加、性成熟,以及心理不成熟、易情绪冲动、模仿、好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普遍年轻化(10)的客观情况,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重较高。针对这种犯罪现象,我们应该探索和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 * *一起作案,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也趋于增多。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维不成熟,依赖性强的特点决定的。他们在犯罪时往往胆小怕事,总觉得一个人犯罪势单力薄,于是纠集多人形成“犯罪氛围”,既能互相鼓励,又能分工协作。据悉,今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18被告中,只有一人19岁,其余均为未成年人,最小的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里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几个人就凑在一起逃到街上。人冲进去,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年来,青少年不断组成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从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勒索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血案。一个年仅14岁的少年,双手被绑,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破案后挖出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他们建立了“英雄帮”、“神龙帮”、“敢死队”,包括“老大”、“军师”、“打手”。少年“黑社会”出现了!(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野蛮凶残,往往不顾后果。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发育迅速,但心理发育缓慢,思想不成熟,容易误入歧途。而且容易受到外界的感染、刺激、情绪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要么杀人,要么重伤,要么暴力抢劫,要么强奸,犯罪手段恶劣,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比如,有报道说,去年上海一个17岁的女孩,因为妈妈管教太严,把妈妈砍死了。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某中学的两名学生,不满老师的耐心劝导,竟然开始“修理”8名老师1小时,导致两名老师下颌骨折,一名怀孕的女老师差点流产。没过多久,日本西北部一名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刀捅了老师十刀,导致老师惨死。(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和目的比较单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因为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相对简单,犯罪动机简单,很少策划,突发犯罪较多。笔者曾代理过郑XX故意杀人案(案件发生在1999年8月15日)。只是因为两人在打台球时发生口角,郑XX才拿出匕首,连续捅了被害人四刀,致其死亡。笔者还承办了一起李某某抢劫案。李Xxx是一名高中生,平时在课堂和学习上表现都很好。有一天打台球的时候,他因为跟着一个同学,正好拿另一个学校的学生出气,打人的过程中校长拿出了30多块钱。结果,李Xxx以抢劫罪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是成年人,聪明,年轻。

在青少年犯罪中,很多犯罪手段是成人化的,很多是智能化的犯罪。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强奸案,三个被告都是未成年人,有一个才15岁,但是他在处理交谊舞女郎强奸案上却非常“老练”。另据悉,2001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公司报案。公司在缴纳上网费时,发现北京电报局163上网账号被盗,累计损失40余万元。经过公安部门的缜密侦查,终于将本市第一黑客——青年大学生陆某抓获。(14)其实现在做病毒的“专家”很多都是青少年。而且,犯罪低龄化也比较突出。65,438+03,65,438+04岁的孩子经常用刀伤人杀人,而且作案年龄越来越小。

5.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来看,具有反复性,累犯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学犯罪很快。确切地说:“如果你在朱者赤附近,你会是黑色的,如果你在墨西哥附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可塑性强,容易改造,但同时也具有很大的重复性。看守所和监狱的“交叉感染”,让他们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从以前的“一手”变成了“多才多艺”,胆子更大,反侦查能力更强。这恐怕是青少年中重特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有广义和狭义的原因。广义的概念是指根据各种犯罪因素的层次、强度和机制,能够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现象的存在与变化的犯罪原因体系。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体系中,具有相对粗糙的刑事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和犯罪现象的变化的现象和过程。(15)但是“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有个体的,又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相互交织。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我们肯定会扭曲它们的本质。”(16)“任何导致犯罪的孤立的决定性因素都不可能发生。犯罪不仅要有许多导致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还要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个人性格特征,特别是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犯罪的过程是不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应该综合分析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的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有两个原因:内在的和外在的。这里说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讨论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的素质是决定他们是否犯罪的关键。有的青少年素质低,抵抗力差。自己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己游手好闲、游手好闲、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己的性格缺陷,幼稚的心理,自己的生活需要和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自己法制观念的缺失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他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孩子形成不良性格的基础,就像古人说的:“养而不教,是父之过。”这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事,他们往往是棍棒相加,缺乏耐心和细致的说服教育;第二,孩子长期的坏习惯,家长是管不了的,因为没有从早教开始,管得太晚;第三,父母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意照顾孩子,顺其自然。第四,父母离婚后,孩子无人照顾,自己忽略或者没有时间为自己照顾孩子,使其流浪社会;第五,父母自身的不良行为直接影响到孩子,使孩子模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了一句话:“问题家庭来自问题少年”,真的很有道理!如上所述,我接手了三起轻微强奸案。三被告家庭离异,性取向是对子女缺乏关爱。在法庭教育过程中,三位家长都痛哭流涕,表示对不起孩子,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照顾和教育。

(3)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非常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部分青少年流向社会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中国虽然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但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是很多学校仍然存在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的教育质量,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一个老师的水平,都要用“升学率”来衡量和体现。学校可以分为快班和慢班。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因此,差距正在扩大。好学生一旦考砸了,就觉得未来无望,害怕倾家荡产;差生破灌堕落,厌学辍学,这两种都容易出问题。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就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罚缺乏深思熟虑,处罚后放弃教育。

惩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是教育和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如果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让他们不敢再犯。如果运用不好,会让被惩罚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进而自暴自弃,在邪路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入犯罪的泥潭。18岁的混混王海在自述中说:“有一次我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角落里拿着一块砖头,我气得拿砖头砸在课桌上。老师上来就踢我,我跟他打起来了。就这样,我被学校处罚了。我努力学习的日子结束了。我跟那些调皮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捣乱。”(18)

3、缺乏法制教育或流于形式。

学校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犯罪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很多青年学生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法律常识,不懂法,更谈不上守法。前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X抢劫案中,被告人刘X在学校门口、网吧强迫其他同学要钱,以满足其网上消费。他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和犯罪完全没有关系。

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灰”“黑”“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大!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和腐蚀人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书报音像制品充斥着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严重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然而,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的老板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迷于此,心灵中毒,理想严重扭曲,为了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逐渐走向犯罪。笔者曾办理过一起赵×××强奸幼女案。赵×××才15岁,就这么“撒娇”,强奸了8个女孩。这些女孩中最小的只有4岁,最大的只有11岁。赵×××年轻,但他创新而残酷。这些都是看色情视频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像厅老板也因这起案件被判刑。正如一位中学校长感叹的那样:“一小时的课堂教育抵不上录像厅的一炮”,“一个老师苦心谈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的一趟”。

2.以腐败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对下一代的影响不可小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后门拉关系,也暴露了一些青少年。受家庭环境影响,他们认为“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力量违法犯罪。有的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污染”。

近年来,中国的黑社会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对法制教育有积极作用,但宣传描述过于详细,使得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大谈“兄弟情”,低头结盟,打架斗殴,危害社会。在这方面,上面已经举例说明。有专家说,“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不良少年团伙很容易发展成黑社会势力。”(19)

(5)司法原因

本文主要谈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罪犯的改造措施导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实施中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向民主化、法制化迈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与完善,等等。此外,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刑讯逼供”、“会见律师”、“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凡此种种,都可能使那些因枉法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和起诉的人产生逆反心理,进而反抗甚至敌视社会。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出现这种心理。因此,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尽量减少对他们的羁押。

2.监狱中的“交叉感染”。

经过犯罪学家长期的研究和讨论,“监狱”罪的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当代法国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的可悲情况,验证了监狱是犯罪的结论。”(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中国目前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犯人的身体...其实际意图只是为了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改善和改造罪犯。现在,三分之二坐过牢的人都成了惯犯,又回到了监狱。”(21)监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效应更加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能力更强。对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般认为,犯罪预防是整合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和再犯罪的主动系统。(22)这是一个广义的预防犯罪概念。当代犯罪学的理念更注重“预防”,即把犯罪实施前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初衷。“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提前预防”(23);在英语中,“防止”也意味着“防止”和“阻碍”(24)。这就是狭义理解的“预防”概念:“它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实际上,笔者认为我国一直实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既要重视犯罪前的预防,也不能忽视犯罪后的处理,以防止再次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二条)提出的:成功预防少年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鉴于以上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出以下预防对策:

(1)自我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措施。他们虽然还处于辨识力和自制力差的阶段,但还是有一定的分辨真、善、美和假、丑、丑的能力。要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他们明辨是非、保护自己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当然,这需要结合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2)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青少年犯罪应从家庭入手。1980第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是影响各国青少年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孩子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养而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不好孩子是父母的罪过。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式,道德观念,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谐的家庭,加上父母适当的教育,可以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预防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做好家庭预防工作,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家长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父母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为孩子树立榜样。同时,这也是社会相关部门需要做的工作。提高婚姻质量,加强父母的修养,不仅要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教给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重家庭教育方法,因人施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度溺爱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歧途。例子很多,教训深刻。武汉16岁爱玩网游的男孩徐,拿起菜刀朝熟睡中的母亲砍去,目的是索要8000元。母亲面部和腰部被砍6刀(经抢救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他妈妈追着他喊:“喂,穿上你的毛衣,别冻着了!”(26)穷继承风!这就是纵容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我们不仅要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还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不断观察和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和谁交朋友。我们应该平等的和他们沟通,多一些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些爱,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的孩子,要给予家庭的温暖,绝不能抛弃,任其自生自灭。

3.如果教子不力,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但并没有规定父母因教育不善应当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仅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纵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父母离异(并已组建新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对未能教好孩子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有一种“孩子逃学,家长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女儿经常旷课被判60天监禁。在她上诉后,她被判处30天监禁,尽管她的刑期减半。(27)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提出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建议在父母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处罚条款,以督促父母教育好子女。(28)看来有必要改进这一领域的立法。

(3)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在青少年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司在《综合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道:“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在为满足其教育和社会需求而建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了许多年。……学校可以提供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样性和个人亲密关系的机会,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交技能和公民责任。更具体地说,学校可以引导学生了解他们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后果、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以及预防犯罪的方法。”如果一个人能在青春期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思想高尚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好或不利,他可能会误入歧途,甚至犯罪。我认为,学校教育应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搞好素质教育和德育工作。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第一。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就是“上课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以后服务社会的能力。只“教”不“传”是极其错误的。要特别重视“后进生”和“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歧视。”总的来说,这些只是某些方面暂时的“差异”,并不代表全面的、永恒的差异。经过精心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可能成为“高材生”,成为未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国家栋梁。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要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

“当老师”!老师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和影响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身受益的。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为了让学生明白法律,教师必须先学习法律,而为了让学生成为好人,教师必须先成为好人,也就是“育人者必先受教。”这就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所以要大胆完善教师制度,让教师能进能出,那些素质差、当不了“老师”的人要及时被淘汰;对歧视学生、经常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严惩不贷,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我们应该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应当把法律课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律教师。他们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还要利用课余时间为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应邀到学校给青少年做了一次法制讲座,结合自己的案例和青少年的生活实际进行讲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些法制教育,让广大青少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的、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4)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创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良好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达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黄”、“灰”、“黑”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包含色情、暴力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