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及解读

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及解读

近日,河南省正式出台《促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实施方案》,这表明2017河南户籍改革正式开始。这里是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读!

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解读:近日,河南省正式出台《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十三五规划?期间加快推进省内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性质上的城乡差别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移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比2013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全面放开和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放开和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入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工作生活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提升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能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限制。农村大学生可以自由来去,农村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户口迁入学院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迁回(创意)经营地。

落户条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

《实施方案》要求,各大中城市要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郑州的落户条件要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不超过2年,在外省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不超过1年。

户籍人口比例较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不得购房、缴纳投资税等。作为对结算的限制,他们不允许采用按点结算的方法。同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人口。

在完善配套政策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的机制,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体系。

建立落户城市的农民?三全?坚持有偿退出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人口。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要完善结算统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强化政策效果,强化审计监督。将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北上广在逐步收紧户籍政策的同时,河南的落户限制正在放开。

日前,河南省出台《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各地不得以购房、投资、纳税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

《规划》提出?十三五规划?期间加快推进省内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性质上的城乡差别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移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比2013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方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拓宽落户渠道:

(一)全面放开和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进入城镇升学、参军的农村学生人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并随家人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随家人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限制。农村大学生可以自由来去,农村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户口迁入学院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迁回(创意)经营地。

(二)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职工落户问题,调整完善户籍迁移政策。郑州的落户条件中,要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超过2年,要求在外省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超过1年。户籍人口比例较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不得购房、缴纳投资税等。作为对结算的限制,他们不允许采用按点结算的方法。

(3)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限制。

在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非户籍人口除了落户,最关心的是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方案》提到,将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财政建设资金补贴机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立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的联动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体系;建立落户城市的农民?三全?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人口。

此外,《方案》明确,要加强监测检查,将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一个重要依据。

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促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5年2月8日438+07

促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6543.8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 *享受的发展理念, 继续深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的户籍制度改革,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完善金融、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促进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辉煌奠定坚实基础。

(2)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协调推进。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促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确保新老城镇居民同城待遇。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增强城镇人口吸纳的承载能力和吸引力,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鼓励各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分步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政策激励和尊重意愿。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落户意愿,保护进城落户的非户籍人口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防?定下来了?。

省统筹,市县负责。省级政府层面统筹规划和制度安排,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科学制定落户目标,全面做好本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主要目标。

?十三五规划?期间加快推进省内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性质上的城乡差别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移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比2013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是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

(一)全面放开和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进入城镇升学、参军的农村学生人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并随家人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随家人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限制。农村大学生可以自由来去,农村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户口迁入学院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迁回(创意)经营地。(省公安厅牵头)

(二)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职工落户问题,调整完善户籍迁移政策。郑州的落户条件中,要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超过2年,要求在外省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超过1年。户籍人口比例较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不得购房、缴纳投资税等。作为对结算的限制,他们不允许采用按点结算的方法。(省公安厅牵头)

(3)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限制。

在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第三,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金融支持。

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和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的变化以及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差异,动态调整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省财政厅牵头)

(二)建立财政建设资金补助机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优先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大量城镇落户。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省辖市和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政府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与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政策,加快调整完善全省各级土地规划,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实施差别化土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和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一步完善收益形成和回报机制,利用指标交易收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4)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体系。

完善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发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改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积极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全?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转让上述权益,不得强制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也不得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促进农村资产和资源资本化、流动性,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由省农办牵头,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和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为重点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住房。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证明提取支付房租;推动各地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相关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系统、跨地区继续参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将持有居住证的人口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牵头)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继续实施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就学政策,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主要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主要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就业并在流入地初中具有正式学籍的非就业户籍人员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符合规定转学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正常转学。(省教育厅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人口。

加快落实《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鼓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第四,加强监测和检查

(1)完善结算统计制度。

加快建立与国家统计口径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制度,准确反映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两项指标变化情况,纳入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加强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督导和重点抽查,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落户农民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情况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3)强化政策效果。

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2014?2020年)(郑宇[2014]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宇[2016]62号)等文件和相关配套政策已经明确的,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研究出台。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督促分析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审计监督。

将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