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是否认同米脂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
8月2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陕西米脂终止“4?27”故意杀人。裁定同意玉林中院认定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依法将赵的死刑裁定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65438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到米脂县北门东附近等待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 14,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东东侧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实施杀人,致窦某某等9人死亡;纪某某等4人重伤;姜某某等7人受轻伤;刘的右脚因对冲造成骨折,属轻伤。赵被闻讯赶来的三中老师、保安、学生制服,移交公安干警。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65438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庭宣判时,赵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对被告人赵作出刑事判决。送达后,赵于当日19: 38向米脂县看守所提交了一份自拟的《不上诉书》。“不上诉”声明:“我选择不上诉,我对不起死者家属和他们的孩子,他们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这么多受害者的痛苦,我无法原谅自己。”
7月24日,榆林中院将此案提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赵只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对无辜心生怨恨,遂图谋报复。他在放学后持刀刺死学生,发泄个人愤怒,造成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7人,轻伤1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