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零,广西百色市,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差、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劝阻无效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其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从事传染病防控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或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再者,如何处理拒绝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患者和疑似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此外,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应当对违反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从重处罚违反应急措施的行为。

最终,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拒绝配合或者用拳头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