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部队退伍,复学后买了学生保险。9月底看病能报销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失业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从65438年到0998年,中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了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处理方法编辑器
具体包括四项,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资料的,即时办理;资料不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哪些资料。详情如下:
(一)、申办保险(增加)通知书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A4纸原件及复印件):
①18周岁以下人员: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成员信息必须复印)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无身份证者无需提供)。
②18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户口本(户口本上所有成员信息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户口本(户口本所有成员信息必须复印);《身份证》(复员军人需提供退役或工作调动证明)。
(4)低保:户口本、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处理流程:
办理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凤、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在县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居住的城镇居民,到当地社保局关系单位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当地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校对单》,当场交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更正。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无差错。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从次月起生效。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纳一个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1日至3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2)、中标停保(减员)通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A4纸原件及其复印件):
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签订劳动合同。
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身份证。
③死亡:凭死亡证明或当地派出所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2.处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人所在的社保局关系单位或劳动保障所。
填表:《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额申请表》一式两份。
业务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核对表》,当场交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更正。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无差错。
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从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3)、投标信息变更通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A4纸原件及复印件):
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变更:凭户口本和身份证。
②被保险人姓名或身份证变更:凭身份证。
③变更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以户口簿或申请表等相关信息为准。
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2.处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人所在的社保局关系单位或劳动保障所。
填表: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检查表一式两份。
业务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清单》,当场交给申请人。如有错漏,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更正。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无差错。
(四)、申办保险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持户主身份证到社保局关系单位或参保地劳动保障所,每年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信息。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的《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关系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理;资料不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哪些资料。
主要差异编辑
与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第一,面对不同的人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且无工作的老年居民、低收入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和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普遍低于职工医保,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待遇标准不同。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城镇居民医保的医疗待遇标准略低于职工医保。
第四,支付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后无需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保不设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纳。不交就不享受待遇。
医疗保险补贴编辑
2013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医改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性、结构性问题等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改革推向深入。
会议说,“十二五”期间,要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重点,在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
第一,加快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覆盖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三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支付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是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村卫生室和民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医生1.5万人以上。
第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补偿机制改革,打破“以药养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和管理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2014
2014年4月2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人均不低于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相应调整。[1]
20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度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的基础上增加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原比例补贴基数12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贴增加的260元,按照一定比例补贴东部省份。同时,为了平衡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应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5年居民人均缴费不低于2014年的90元,增加30元达到人均缴费不低于120元。[2]
实施案例编辑
从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也将执行新标准。这是自2011以来,北京首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
其中,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失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660元,失业残疾居民和7-10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3]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0至165438+10月底。参保居民应按新标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足额准备参保缴费资金。[3]
目前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要求连续参保1年以上。如果不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能会断供,影响参保人下一年度的门诊报销。[3]
依法编辑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从65438年到0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后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还没有主要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为了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目标原则
(1)试点目标。2007年,有一篇文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8年选择两到三个城市启动试点,试点范围扩大,目标2009年达到80%以上的试点城市,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所有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非从业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保险范围和融资水平
(3)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融资水平。试点城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体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承受能力,适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五)缴费和补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贴职工家庭的参保缴费。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按每年人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按人均20元的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贴;对其他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参保缴费的困难居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参照新农合补助办法,对东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贴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确定,补贴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低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改进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支付方式,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赠等方式解决。[4]
(7)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机关、参保居民、社会组织和医疗服务机构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发展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8)资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防范和调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9)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通过定点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医疗费用报销;明确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按规定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加强医疗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保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进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方式。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升级、拓宽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适当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十一)继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健康产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健全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居民实行分级医疗。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批准。试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快各项配套改革。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有力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精打细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机制。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国务院2007年7月10日[4]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