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市直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 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教财[20xx] 2655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直属的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附属教育机构。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职业发展需求与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第四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制定学校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管,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管理制度要求,学校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六条学校一般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有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的质量,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更换必须报市教育局财务计划处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员、审核员、出纳、管理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对其进行分离、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拒绝处理违法的会计事项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八条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会计人员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市教育局财务计划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坚持预算?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和真实性原则。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的布局,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发展需要以及财力可能计算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政策的重大调整,可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和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种收入(尤其是手续费、服务费、回扣、折扣等。)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禁止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表外账户、私人支付?小金库?现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应全额缴入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扶贫济困、颁发奖学金等。根据基金会的章程。严禁学校擅自收藏使用。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各种经费消耗和损失。中小学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所有费用均按实际数收取,不得虚列或虚报,不得使用白纸等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预算数代替费用。

第十七条学校一切费用由校长负责,要明确一名分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划定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招待费和大额款项的使用,必须有两名以上校领导签字。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中小学经费支出有七项具体规定:

1.娱乐费用。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之间以任何形式轮流请客,不准在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招待费要按校务公开的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招待费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10%以内。

2.检验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团体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制。每次检查活动实施前,应将活动主题、参加人员、人数姓名、检查地点、费用金额、委托办理单位等书面报市教育局(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表是检查费用报销的附件。

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执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严禁用公款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平台外派发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派发。

4.大笔支出。学校重大经济问题必须由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由经理、见证人和批准人签字,还必须附有简要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获得的各种专项资金,无论从什么渠道获得,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良好管理的原则;专项资金核算必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有效。

6.基础设施和维护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资金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先向教育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达到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程序;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提交教育局,工程审计报告是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施工专用发票,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承包人和中标人相同。

7.公共支出。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浙建计字(2007)84号),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中小学需要购置教育教学用设备、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审批表作为采购业务报销的附件。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的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第二,内容明确,要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说类别;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货物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完备,按上述程序签批;第五,没有涂改,对原始凭证的任何涂改都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