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师范毕业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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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教师[2009]第2265438号+0

关于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

各市(行署)教育局、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师发〔2004〕274号),为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申请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申请人应为具有国家学历的人员(含2010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

2010普通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外,还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或者拟被高等学校聘用为教师的人员(相关问题说明及解释见附件1)。

第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论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能力与素质的辅修课程与考试

补考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人员,应按规定自学,参加资格认定部门指定的培训资格单位组织的培训(见黑教师函〔2009〕176号),报名者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全省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此成绩仅当年有效),方可申报教师资格。有关补考事宜,详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补考的通知》。

2.论教育教学(测试)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包括笔试、面试和试讲三个部分。其中,笔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与教辅、心理学课程一并进行。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此成绩仅当年有效),还应参加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

面试和试讲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委托高校根据申请的教师资格类别设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委托高校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后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由受理其申请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设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的,由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设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托院校在职或准在职人员的面试、试讲,由其成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未委托的高校在职或准在职人员的面试和试讲,由省教育厅设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评价标准与方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执行,各地、各高校不得自行拟定标准、简化程序。

3.关于思想道德调查问题

思想品德是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需要考察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申请人应当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的考察。思想品德或教师职业道德有严重问题或有犯罪记录的,不得申请和承认教师资格。

4.关于普通话测试。

普通话测试不是全省统一组织的。各地、各高校可组织报考人员到相应的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由报考人员本人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普通话测试标准按黑师发[2004]274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必须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完成。

5.关于体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者的体检应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中,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的教师体检,由受理报考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以下要求办理:同时,具备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检查条件的本科院校在职或拟报考人员直接到我院体检,不具备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检查条件的本科院校在职或拟报考人员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哈尔滨市不具备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检查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将全部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四医院进行检查。

体检应当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期间和初审前进行并完成。

体检标准和方法,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教师资格证的费用。

培训费由有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按规定收取;审查费按黑甲联[2009]59号文件执行。

7.关于教师资格培训、考试、申请和受理。

教师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至6月65438+10月5日。

培训和考试的具体要求见《关于2009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补考的通知》。

考试合格后,申请并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于2月底至3月初2010到培训受理机构进行确认,申请教师资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作品集》和《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表)。

非委托高等学校于2010年3月2-5日到省教育厅报到,由省教育厅认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地)、高校请于2010、65438+10月20日-21前往省内领取申请材料。

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面试、试讲、确认时间为2065438+2000年2月25日-3月30日。

7.关于教师资格和结果的公布和报告问题。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成立专家组,按照各自分工及时组织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条件不合格等问题的申请人,要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将反馈给举报人,同时通知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市(地)及所属县(区)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对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于2010前将各类统计报表和认定信息数据报送省级教师资格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着眼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正确认识和把握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同时,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针对今年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必须以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正式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解读认定政策。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改变法定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3、严格按照公开承诺时间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地)、高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加强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下级部门的鉴定结果必须报上一级鉴定机构审核备案。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师队伍建设,让有志于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掌握教师资格政策,积极营造吸引优秀社会人才从教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黑龙江省关于〈实施细则〉的办法》(黑教师〔2004〕274号)。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范围和对象的解释和说明

2.2010社会人员教师资格统计点击下载。

3.2010教师资格统计点击下载。

4 .具有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2009年10月9日

附件1: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范围和对象

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

1,关于“高等学校”的定义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或者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考试试点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门院校,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的高校范畴。

2.“高校在职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校在职教师,是指:截至2009年7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自身编制为教师,具有教师岗位,承担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或多门课程。

3、关于“高校聘请教师”的定义

所谓高校拟聘教师,是指人事关系已转移到受聘高校,拟聘用高校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对于急需调入高校的高学历、高学位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者),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未能办妥,也可视为具备学校聘用人员的条件。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高等学校拟聘用为教师的人员应当申报为社会人员。

4.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刍议

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民办高校在职人员,必须是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到确认时已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聘用合同或聘书,并在聘用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管理;

(3)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特殊教育教学任务。

5、关于聘任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问题。

高校教师聘任制是指教师与高校(民办高校除外)教师签订双向聘用合同,学校实行聘任制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实行编制管理。对于这部分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6.论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

对拟聘用到高校任教的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未在拟聘用高校落实且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申请本年度高校教师资格;反之,可以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7、关于新建高校在职教师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问题。

截至认定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以批准设立日期为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经担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按照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按照高等学校拟聘教师报考。

8.论具有中等学历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具有中等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职教师,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校兼职教师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对于受聘承担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从业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任教学校,不属于已受聘或拟受聘高校的特定类别从业人员,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10,关于教育学院专职教研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问题。

教育学院专职教研员因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而非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不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系统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或多门高等教育课程的兼职教研人员,可根据高校拟聘教师岗位,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单独的教研机构不属于高等学校的范畴,其在职人员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因此不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附件4:

被授予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 * *本科院校26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大学大庆石油学院

八一农垦大学牡丹江医学院

齐齐哈尔大学佳木斯大学

哈尔滨体育学院齐齐哈尔医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绥化学院

黑河大学、大庆师范学院

东方大学德强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