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初中生被罚下蹲100次,屁股流血」事件?
禁止体罚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是当时还是初中生的“楼主”因为蹲坑受到了处罚,但生活老师没有制止的行为就相当于认可了这种“处罚”,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学校,这个被辞退的生活老师和“楼管”是否有必要进一步追究责任?
学校和老师有权教育和惩罚学生。但根据《中小学教育纪律处分规则(试行)》,处分的目的是教育,使学生受到警示,认识并改正错误,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选择适当的措施。惩罚不是“惩罚”,更不是体罚。去年,江西一女生因英语单词听写不好,导致横纹肌溶解症,被老师罚蹲200下。这种超出“适当”范畴的做法,往往因为其一定的后果而受到关注,但在实践中恐怕发生的次数更多。和芦州一样,童童并不是当时唯一被处罚的学生。其他被处分的同学可能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只是默默忍受过去。但不管后果如何,超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允许范围的做法,都应该彻底摒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学校应该完全禁止超过红线的体罚,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的身心伤害。